摘 要:互联网金融催生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它在提高微型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缺乏信用支撑、缺乏安全保障等风险,甚至会成为网络赌博、诈骗和洗钱等犯罪的温床。因此,弄清虚拟货币的涵义、风险以及目前立法监管的现状和不足并有针对性提出法律监管的对策成为决定虚拟货币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法律监管
虚拟货币最早脱胎于网络游戏之中,网络用户可用其进行虚拟网络空间的装饰以及虚拟财产和服务的销售等。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壮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其产生至今备受瞩目,不仅关于其内涵众说纷纭,而且对于是否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也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支付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提高网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少有三种:一是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的货币。"二是电子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和承付的,在电子支付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购买发行者自己或签约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含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并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特殊形式的电子货币。"三是虚拟兑换工具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这是我国官方采取的学说。笔者认为,不论是货币说还是电子货币说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虚拟货币与它们在发行主体上和使用范围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笔者赞同虚拟兑换工具说,而官方概念中对虚拟货币的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因此,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国官方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概念。
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实时免费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优点而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新宠,然而,在看到它优点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目前虚拟货币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风险。当前,各国的纸币都具有特殊的防伪标志,仔细辨认之下,还可以识别真伪。但在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代码,并无任何特征,网民根本无从分辨真假。因此,用户极易被表面合法实质不存在的"网络虚拟假币"所欺骗,使自身的经济安全遭受威胁。另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实现。因此,保障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虚拟货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然而,计算机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种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虚拟货币就好像宙斯送给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恶魔,一旦技术安全被破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信用风险。虚拟货币的价格类似于"过山车"的现象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而不稳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撑。由于很难确认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资质,其存在很大的易破产风险,而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主体无限制性更加剧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这一风险。而一旦虚拟货币经营者宣布破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保障,用户的很多权益将难以保障。可以说,没有信用保证是虚拟货币的"致命之处"。
第三、法律风险。网络游戏很多都具有的博彩性质使得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成了可能;而诈骗则常常是通过技术手段,更改网络域名,通过虚假网站进行的;另外,对于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洗钱行为,由于虚拟货币载体的隐形性、发行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者身份的匿名性等特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这些特性,大量购进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虚拟财产或回兑人民币而洗钱。因此,产生并运行于网络的虚拟货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沦为赌博、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的风险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而在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一些部门文件和规章中,目前主要有:《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系统的规范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的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并对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作了区分。针对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缺失的现状,《通知》着力解决制度构建问题,主要有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等。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相关充值、交易和账务记录,保存时间都是从行为之日起不少于180天并且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也首次得到了清晰的划定即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其他的还有严厉打击"外挂"、"私服"和网络赌博行为等。此外,还有2010年文化部审议通过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可以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例如,在虚拟货币的回赎性方面,经历了从无条件回赎到有条件回赎的转变;在对待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上则从明令禁止到实际默许;在发行总量和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额方面,从严格限制到取消限制等。其实,立法的很多转变都是业界和主管部门互相博弈的结果,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虚拟货币走上理性合法的发展轨道,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然而,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监管立法上的不足也不容忽视。首先,监管范围过于狭窄。目前监管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领域,而忽视了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即时通讯等等。譬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以及百度公司的"百度币",在这些领域内,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其次,法律层级低。我国现行虚拟货币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文件或规章,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部门规章仅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的渊源。虚拟货币立法监管效力层级不高使得对其规范缺乏权威性,不能为虚拟货币提供完善的保护。最后,多头监管。现行立法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多部门分工合作,从上述文件的颁布者少则两部委,多则十五部委就可见一斑。分工合作极易出现多头监管问题,多头监管就很难无缝合作,易出现部门争抢利益或相互推诿的情况,这对本来就处于监管弱势的虚拟货币问题无疑将更是雪上加霜。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对策
虚拟货币虽然有很多潜在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这一新生事物彻底摒弃。我们应在认清其风险的基础上,立足于现行监管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在我国,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从立法开始的,立法的完善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再好的制度也如同"无本之木"。而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多是部委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对虚拟货币的涵义、性质、风险等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常常无法可依。因此,亟需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网络法》较为可行。可在《网络法》中设专章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设立网络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机制,监管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资金的金额和用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盗取网络虚拟资产、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完善虚拟货币立法体系,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