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概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石油消费也大幅增加,海上石油运输活动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大幅增长和油轮的大型化发展,使我国海域发生油污事故的概率也大幅增加。理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各项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油污赔偿的前提。


  关键词:船舶碰撞 油污损害 法律关系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概述
  1、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概念
  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造成船舶油污损害的原因有很多,如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排放出的压载水、洗舱水中所含的油类物质、船舶搁浅导致船体破裂、船舶碰撞等都会产生油污损害。但其中,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是最常见,同时往往也是损害最严重的油污损害之一。本文中所称的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指的就是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环境损失。
  2、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法律属性
  有关于油污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油类物质取代煤成为船舶动力来源以及海上石油运输兴盛而产生的。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涉及到的是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所以将其定位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是此侵权法律关系又不同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因为在立法目的上侧重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加之油污损害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它对受害方的侵害是通过污染环境进行的,因而在制定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时必须考虑到该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它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责任限制等方面,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制度有着很大不同。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过程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船舶碰撞关系和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关系。两种法律关系遵循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不用的法律。
  1、船舶碰撞法律关系
  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是指在碰撞双方或多方主体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因碰撞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人。义务主体是指对碰撞负有责任的过失方。船舶碰撞引起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和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区别,但在侵权责任判定以及承担上,有着与海上特殊风险相适应的特殊制度,主要表现为侵害方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以及行为主体可以和责任主体分离等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2、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关系
  碰撞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关系是指油污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所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就如前面所述,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表现方式多种多样,这就意味着在该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多样化,包括了因油污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个人、因环境污染导致收入损失的个人、因海洋资源损失而索赔的国家行政部门等。而该侵权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按照无过错原则对受害方进行损失赔偿。
  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由于船舶碰撞导致的侵权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关系之间区别不是很大,故笔者在这里只就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赔偿关系的特殊性作出阐释。
  1、责任主体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由国际公约所确立的“谁漏油,谁负责”一直作为确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92油污公约》)将船舶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将船舶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但船舶所有人的范围被扩大为登记船东、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此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油污受害人的追偿。
  我国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最早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污染环境责任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其中将漏油船舶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结合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可认为该船舶所有人和《1992油污公约》保持一致。
  2、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按照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即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见《民法通则》第106条、132条,可以分为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中国际上普遍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前面所述的“谁漏油,谁负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有少数几项可以免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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