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律师角色定位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及政治制度紧密相关的,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做法,但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在协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确定位我国律师的角色地位,对恢复律师的应有地位与提高律师积极作用上做到良性互动,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身份模糊、地位不高、权利受限等现实问题,从而为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律师应定位于独立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是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即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支重要的独立力量,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活动,对各种重叠甚至冲突的权力权利进行评价、平衡和制约,从而让权力权利各得其所、在法律轨道内行使,最终实现法治秩序、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概括了律师的独立性、社会性、权利性、社会性等特点,凸现了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特征。
  独立性是律师业的一个根本要求。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客观上要求一支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支撑,而律师则是这个共同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是通过过独立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实现当事人正当权益,并进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律师的独立性包括律师身份的独立和律师执业的独立。它是律师以法律与道德为核心主动服务的体现。律师在这种独立性角色中应坦然面对委托人,在执业过程中要求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技能,依法独立思考和操作。律师只有独立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外,才能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表达自己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真诚的理解。律师如果在身份上仍隶属于某个单位或某个个人,则他不但无法展示自己的个性与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之外,被服从于另一个上司。保持执业独立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律师的普遍要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该维护专业的独立性。被允许从事个人执业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不应该从事会影响律师执业独立性的其他业务或专业”。
  律师的社会性是指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说是律师的使命,西方国家的律师法,都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律师的重要职责。《美国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履行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律师是服务于市民社会,居于当事人与国家之间,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的价值既不完全为个人,也不完全为国家,而是具有多重性,是把委托人的筹划恰如其分地整合到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秩序安排之中追求整体正义。
  在当代中国,强调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执业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但在许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种种偏见。这既依赖于民众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依赖于律师自身的定位。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在第七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指出:律师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律师职业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律师职业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如果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制拜金主义的诱惑,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自己的职业价值取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社会基本要求是法治至上,而法治至上的最大障碍就是权力的滥用与暴虐,这就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而现代法治则强调对权力的外部监控,强调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而律师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应在政治和社会敏感的复杂问题和老百姓要求迫切解决的问题方面起一点社会制约和制衡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朱洪超副会长认为,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统一与制约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指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彼此尊重、相互监督、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此外,实践当中,法院、检察院请律师监督工作的新闻并不少见。可见律师充当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既有法理根据,又有实践基础。
  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律师应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言:“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但是我国律师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其中原因自然很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是权力系统对律师的角色认同上的错位及不足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通过明确律师独立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不仅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律师本身身份含糊甚至被边缘化问题,更主要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当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权利代理人”的积极作用,充分表达权利,实现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有效对话,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纳入法治轨道,并以平和、理性方式化解纷争。权利有所保障,社会也就有了真正的活力,从而真正通过律师的个案正确代理和整个律师业有效工作所形成的合力,为实现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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