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第二、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基础上还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具体而言:在发行阶段,对发行者要进行事前审批并强制施行保证金制度,要求虚拟货币发行者必须以发行在外的虚拟货币总量为基础,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比例向监管当局缴存保证金,一旦发行者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监管当局可动用该发行者缴存的保证金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用户实行用户"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因为单纯施行"网名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明晰权利人,单纯实施"实名制"则难以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这样既可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又可在出现问题时快速查明权利所有人。在流通阶段,针对交易平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关于虚拟货币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方面,交易平台应定期及时的对这些大额及可疑的交易数据进行跟踪监管和报送,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尽早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不法行为。此外,还要建立数据保存制度,交易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可以赋予其保存交易记录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货币交易瞬息万变,稍不留意就可能损失惨重,而交易记录的留存是后续解决纠纷和确立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在退出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仅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在退出时间上要有明确限制,此外,经营者还需提交一份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用户权益保障方案作为其退市的条件。
  第三、建立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货币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因此可以考虑建立网上仲裁机制,这一机制包括:在仲裁机构的构建方面,由各运营公司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虚拟货币纠纷仲裁网站,建立实时仲裁平台。仲裁员从网络平台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在仲裁方式上,运用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纠纷的解决速度通常是一项制度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确立合适的纠纷方案也是虚拟货币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应网络特点的网络仲裁制度是虚拟货币纠纷解决的不二之选。
  结语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的分离成为了可能,虚拟货币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它给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带来了微型支付、实时支付和便捷支付等诸多便利。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匿名性、操作的隐蔽性等特征使得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存在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不加监管的任由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我国在网络虚拟货币立法方面也在不断的尝试,但由于认识方面的局限性,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如范围局限于网络游戏、立法层级不高等。因此,为了使这一新生事物能健康发展,必须将其运行纳入法治轨道中,提高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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