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人民调解 民间调解 关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
《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
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第8、9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是村民和居民根据宪法规定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固定成员。
2.人民调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4.人民调解的方法是说服、疏导。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的基础上明法析理,通过说服、疏导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人民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人民调解的目的是消除纷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三位一体”、“大调解”,其目的就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7.人民调解是一种司法辅助手段。《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间调解的概念与特点
民间调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之外解决民间纠纷的各种方式的调解。广义的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并且人民调解是其最主要形式。狭义的民间调解即纯民间调解,“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关于狭义的民间调解,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但经过总结,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调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信服和认可的法律服务所、律师服务所、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村民、族人以及亲友邻居。
2.民间调解的依据是民间通行的风俗习规、族法、习惯法以及各种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
3.民间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民间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普通的民事纠纷和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4.民间调解的方法是说服和劝解。民间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说服使双方当事人都相互做出妥协、退让甚或压制,来解决纠纷。
5.民间调解的方式多数为口头协议。与人民调解相比较,民间调解主要是口头协议,
6.民间调解的目的和息相安。民间调解的首要目的是维系纠纷当事人原有的亲情、相邻、族里之间的社会关系,有限制、有范围的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
7.民间调解的性质是单纯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不管从主体,依据、原则还是方法、程序上以不违法为底线,具有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