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区别
1.主体不同。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委员会,而人民委员会是遵照《宪法》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群众直接选举而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组织,其成员是较固定的;民间调解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和信服的第三方,其成员的组成具有任意性。
2.依据的侧重点不同。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以法律为主,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为辅;民间调解主要是以不违背法律的民间法、风俗习规、社会公德为依据。
3.原则和程序不同。人民调解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而民间调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程序。
4.主体权力来源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如《宪法》第111条第2款和《人民调解法》第4条,民间调解第三方权力来源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赋予。
5.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司法辅助手段,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民间调解是非官方性的、自发性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手段。
6.物质保障和经费来源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一部分,《人民调解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其设施和经费由相应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民间调解的设施和经费没有固定来源,一般都是自筹。
7.费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类不收取任何费用;民间调解的主体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有所不同,比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服务所调解民间纠纷一般会收取一定费用,而由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村民、族人以及亲友邻居调解的民间纠纷基本都是不收费的。
8.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人民调解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程度上首先是为了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其次才是解决民间纠纷;而“民间调解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息事宁人、平息纠纷,而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目标,加之基层社会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为了维持其原有的社会关系,宁愿放弃部分的权利。”
9.场所不同。人民调解有固定的场所,比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而民间调解没有固定的场所。一般情况下,纠纷双方当事人会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或在家中,或在农地,或在路边,总之基本是在纠纷发生地点直接进行调解,而不会专门到村委会或是居委会进行。
(二)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联系
尽管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之间有着众多的不同,但它们都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模式也不乏许多共同之处:
1.目的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具体的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它们的目的都是解决定纷止争,解决民间纠纷。
2.调解对象的范围基本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对象都是民间纠纷。
3.作用或功能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都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4.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都是中立第三方的说服和说和。
5.文化基础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文化基础都是中国传统的“无讼”、“厌讼”、“以和为贵”儒家思想文化。
6.不管是人民调解还是民间调解都具有经济、高效、便捷、公益性、群众性的特点。
7.调解的依据有相同之处。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依据的侧重点虽说不同,但他们都以当地通行的民间法和社会公德作为调解的依据之一。
总而言之,不管人民调解还是民间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从其产生——发展——繁荣——衰落——复兴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被人们重新发现其价值,除过历史文化因素的深远影响以外,还与民间纠纷的发展变化、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以及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虽然是两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二者之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在大调解的格局下将最终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