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施行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等多方面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在施行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对适用“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犯的筛选
“社区服务令”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予关押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该是从犯、胁从犯,其犯罪情节比其他同案犯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人。虽然前文说过未成年犯有特殊性,施行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也日渐成为一种热门的趋势,但我们仍应严格遵照“社区服务令”适用的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适用“社区服务令”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未成年犯,或者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作为主犯的未成年犯,都不能适用“社区服务令”。如果不区分每个具体案件中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适用“社区服务令”,就必将使“社区服务令”这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失去本应具有的社会防卫功能。
(二)应注意对未成年犯的保护
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包括精神上的保护和身体上的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的精神比较脆弱,自尊心强,为避免影响其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必须注重对未成年犯精神、自尊心的保护。安排未成年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候必须注意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未成年犯最好是以“志愿服务者”的身份而不是服刑人员的身份参加社区服务。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成立志愿活动中心,让缓刑少年与大学生志愿者一起,以志愿者的身份进行社区矫正。其次,未成年犯在体力和耐力上都不如成年犯,而且处于成长是阶段,在安排未成年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候不能安排劳动强度太大、劳动时间太长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健康发育成长的劳动。
(三)应注意对未成年犯的教育
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服务令”,必须认识到,社区服务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仅注重“服务”,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教育,即通过矫正未成年犯存在的不良思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以将未成年犯的社区服务安排在敬老院、孤儿院等具有教育感化作用的地点,使其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感受自身对社会的责任与价值,消除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二是应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技能教育。未成年犯终究是要回到社会之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他们能否在社会中生存下来且不再犯罪,就成为评价刑罚执行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安排未成年犯开展社区服务时,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社会生存能力的培养。在此过程中,应设置一些能够促进未成年犯进行交流、互动、合作的任务,比如设置一个需要集体完成的任务,让他们自己组织、策划、实施,借此锻炼他们的交流与协作能力。另外,应选择一些能够使他们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社区服务项目,加强未成年犯职业技能的培训,在物质基础上巩固对未成年犯思想教育的成果。
“社区服务令”是社区矫正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产物,具有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势。鉴于国外和我国施行“社区服务令”取得的良好效果以及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利用《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进刑法之契机,应当将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作为社区矫正中一项重要制度来施行。但也必须认识到,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制度在我国还处在逐渐展开实施的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还需对此作更深入、全面的探索和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才能使这一制度发挥出应有的良好效果。
上一篇:试论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