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和完善我国军官退役安置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2.退役后安置方式不同。目前我国实行的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是:师职军官和军职军官实行退休制度,团职军官和营职满20年的军官可以选择选择自主择业或者国家安排工作。而军官职业化以后,主要的退役方式将会变为退休。这样职业军官的退役年龄一般在40—60岁之间。当然国家会给退役职业军官发退休金,并协助他们进行二次就业。
3.国家在军官退役安置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非职业化军官制度或者说不完全职业化军官制度下,国家在退役军人安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国家为退役军人安排好退役以后的工作。这样国家负担就非常重。而国家实行职业化军官制度以后,其在退役军官安置工作方面起协助作用,国家对于退役军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其主导作用就会降低,而军官的主动性就会发挥出来。退役军官和市场化人才配置机制在退役军官再就业方面起着主导作用。
(二)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作用
合理的退役安置制度是保持职业军官稳定的重要内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身情况的军官退役退休制度,以消除军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在部队服役。最具有特色的做法就是规定自愿、强制退役和退休的条件,各级军官达到法定年龄、服役期限和任职年限后,必须退役或者退休,同时可以根据服役时间的长短享受退役以后的不同待遇。同时,合理的退役安置制度是吸引和保留军官长期服役的手段。首先退役安置制度是军官这一特殊职业的需要。实行职业化的国家公民从军目的之一就是谋生,如果没有把他们的“后路”找好,他们不可能在部队服役。
三、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
任何事情不能一蹴而就,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一样需要有步骤地去实施。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制度跟进情况、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国外一些经验做法等问题来具体落实我国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原则
1.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原则。不能就职业军官退役安置谈退役安置,应该将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这样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拿出更多的财力来保证职业军官的生活,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可以将退役安置制度一步建设到位。我们的制度建设应该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水平相适应,不能保守也不能冒进,应该分步骤,有秩序的实施。
2.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与非专业技术军官的原则。一是应该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根据军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非职业军官简单的说就是在部队服役不满二十年。所以我们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以实现不同的人员不同对待。二是应该区分专业技术军官和非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军官掌握着较高的科学技术知识,其离开部队的年龄一般都比较大。而非专业技术军官离开部队则情况不一,作战指挥专业的军官一般在部队服役时间较长,离开部队年龄较大,一般退休后不用再自谋职业,但是非作战指挥军官一般退役以后需要自谋职业,这就需要国家对其给予帮助。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原则。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介绍,当前,我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指导军休所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可以看出,职业军官的退役安置制度仅凭军队是无法做好的,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托社会进行安置。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的具体办法
1.建立和完善退役金和退休金制度。前文已经提到过,要区分职业军官和非职业军官来建立和完善职业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在退役金和退休金的享有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职业军官和非职业军官应该享有不同的待遇。非职业军官应该享有退役金待遇,退役金一次性付给完毕。而职业军官应享受退休金待遇,每月领取或者每年领取。退役金的计算方法应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根据。同时结合服役年限,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情况来决定。退休金应该根据服役年限,任职期间表现,立功受奖情况,以及退休之时有没有达到国家的法定年龄来确定每月或者每年领取退休金的多少。
2.完善再就业制度。对于非职业军官以及退休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并且愿意再就业的军官,国家应该创设条件帮助其就业。对于非职业军官以及退休后没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愿意再就业的军官,政府和军队应该为其再就业提供优惠,主要是录用优惠,如额外加分,伤残免试,优先录用等。同时,军队和政府应该为退役军官建立培训中心,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以及个人意见设置培训内容。且军队和政府应该主动与企业联系,为企业用人,退役军官求职搭建一个平台。美国用法律形式规定了退役军人在就业方面享有某些优先权,《退伍军人优先权法》和《双重补偿法》规定退伍军人在
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有优先权,军人退伍后可回到服役前在政府工作部门的岗位;政府在裁员时,退伍军人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在社会上参加就职考核时,退伍军人可以适当加分;对参加过战争,立过功或者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给予更多的优先权。
3.保障职业军官退役后的各种福利待遇。此项政策也应该区分职业军官与非职业军官,非职业军官不享受退役后的各种福利待遇。各种福利待遇主要是对职业军官来说的。国家应该保证职业军官退役以后的各种福利待遇,比如保险、医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4.建立退役军人协会。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建立退役军人协会,帮助退役军人解决各种问题,替退役军人发出各种声音。当然,退役军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组织也应该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防止其违法乱纪。所以在建立退役军人协会之前,发起人应该将建立协会的目的,活动原则与方法,组织成员以及发展成员的原则向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建立。其建立应该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退役军人解决各种问题为目的。
(三)几点看法
1.国家应该加快军官职业化进程,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职业军官制度,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实行职业军官制度,是未来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是军队战斗力的有利保证,是解决现阶段我军一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国家应该加快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证现实和法律相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对《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等相关军事法规进行修改,为军官职业化的推进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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