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反保释的法律后果
(1)撤销具结保释,并令其重新具结保释。
(2)逮捕归案。“如果在刑事诉讼保释中,被具结释放且负有义务向监管法院自动归案的人,未在指定期日自动归案,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如果被具结释放人在向法院自动归案后,在法院准备开始或重新开始听证程序之前,有任何一次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
(3)没收担保物。被保释的人最后没有到庭而且有提供了担保物,除了法院认定有正当的理由,法院就可以没收担保物。如果担保物是货币,法院罚金以相同的方式计算和支付。
(4)构成潜逃罪或藐视法庭罪。如果被保释人没有按时到案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将构成犯罪。其犯罪可能构成潜逃罪或者按藐视法庭罪处罚。
(二)法国的保释制度
法国1970年7月17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修改了有关控制羁押决定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减少采用审前羁押,此法律条文主要呈现出三大特色:第一,确立了一个有利于预审释放的推定。第二,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和形式上的要求。第三,首次引入了“司法管制制度”(又称司法监督),给予预审羁押控制的广泛限制和规定审前保释的条件。“《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7条明确规定,只有因预审之必要,或者以保安处分之名义,才能命令实行司法管制。因此一般的规则是,在预审过程中,当事人应仍然处于完全自由状态。”建立司法管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嫌疑人获得“与查明事实真相以及维护公共秩序之要求相适应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因为,接受司法管制的人并没有受到羁押,而“仅仅是在行动与社会生活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并且法院要审查其是否真正遵守了强制规定其履行的义务。”因而可以说,法国的司法管制事实上也是对审前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也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保释。
实施司法管制的条件及决定。在法国,只有具备的某些条件,才能使用司法管制。第一,被审查之人可能被判处监禁刑以上的刑罚。第二,实行司法监督措施应当是因预审所必要,或者是作为保安处分措施加以规定。
保证金的设立。法国的司法管制的保证金有其自己的特点。首先是为了保证被审查人可以按时并且遵守规定到庭。这一目的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保证到场。其次为了在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赔偿民事当事人损失或给付赡养费的案件中用来执行财产刑或者支付赔偿金或赡养费,如果同时判处罚金和赔偿金或赡养费的,应当优先偿付赔偿金或给付赡养费,这一目的可以称为保证支付。
违反司法管制的后果。对于违反司法管制义务的人,不论其罪行可能判处何种刑罚刑期如何,主管法官可签发逮捕证或羁押票,对其实行临时羁押司法管制没有确定的期限,原则上持续整个侦查期间,但是视不同的情形,可以于侦查终结前结束,也可以持续到侦查终结后。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一)理念的转换
理念是制度的先导,只有确立了先进的理念,才可能建立起先进科学的制度,只有真正普遍接受了构建制度的先进理念,才有可能自觉的遵守这些制度,这些制度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此,要改造我们的取保候审制度,必须大力宣扬科学先进的司法理念,并最后确立这些理念。在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定位上,由“权力”向“权利”转变。李建明教授指出,如果取保候审制度在观念上不进行转变,依旧将其视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即使引进国外现行的保释制度也不能使羁押率有明显的下降,因此也无法到达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所以,在性质定位上,取保候审应是向着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下去,只有这样其他的执行理念和执法理念才能贯彻下去。
(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法定主义为主,酌定主义为辅的立法例。如美国规定,对轻罪被告人,所有的司法区都适用保释,对死罪被告人不适用保释。在英国,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被保释,保释是原则。除叛国罪罪犯、逃犯、有所控罪行相同的前科、曾被保释但违反保释规定而未按时到庭受审者不许保释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保释。保释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被逮捕人;另一种是被羁押人。其中,被羁押人包括尚未宣判有罪的人和己经宣判有罪的人。我国可以借鉴这一世界通例,在立法上首先明确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然后对不准予取保候审的情况有着特殊的规定,比如对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对具有以下情形又没有特殊情况的刑事被追诉人,像有疾病的、怀孕的女性、未成年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明确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以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三)建立保释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起如英国那样的“保释支持小组”工作机构,但我国政府基层组织机构健全,公安机关有分别设置了派出所或警务区,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这些都是一些力量,还有包括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单位、学校、亲友参加的帮教组织。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这种组织有管理和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职能,既发挥了社区的作用,又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通过这种帮教组织,可以更好地帮助和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防止被取保候审人脱管、失控或外逃,从而更好地发挥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