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人民陪审员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对等。人民陪审员虽然拥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但是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法官不相同,法官的义务和责任重大。依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享有相同的权利就要承担对等的义务。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办法,法官违反规定办错案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人民陪审员却不适用此规定。按照《决定》十七条的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陪审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只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而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决定》对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不够细化,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四)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判决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这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并列举何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就使得法院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为理由而没有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显得比较随意,不够严肃和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只是或然性的规定,并没有强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为了省事,提高办案的速度,而没有让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不足
  《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连任。这条规定很模糊,导致有的人连任几届,成为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五年的任期过长。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与法官打交道,形成了比较固定和熟悉的关系网,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谋取个人利益,妨碍司法公正,滋生腐败现象,从而违背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宗旨。五年的任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更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限制更多的人参加司法审判,不利于实现司法民主。

  三、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司法审判,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其重要性和根本性也需要由宪法加以规定。只有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写进宪法,才能为我国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提供根本的依据,才能为实践中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提供宪法保障。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尽快恢复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
  为了加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以专门法的形式来规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审判案件的范围等问题进行统一科学完整的规定。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可以提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层次和立法效力,提高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奠定重要的基础。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笼统,不够明确具体,以至于经常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仅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而且要规定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陪审权利,才能提高其参加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只有让人民陪审员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提高其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的责任感。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陪审工作时才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我国法律应该从司法实践出发明确规定以下几点:(1)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阅卷权,这是保障其有效执行陪审职务的基础。(2)明确在合议中人民陪审员只负责评议事实部分,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适用部分。(3)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有做笔记的权利。(4)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办错案时,除了要免去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明确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从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刑、诉讼标的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对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有个可参考的标准,从而决定哪些案件应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其次,我国应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九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把此处的或然性规定改为强制性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外,三大诉讼法也要做相应的修改,并具体列出人民陪审员需要参加的案件的范围。
  (五)合理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笔者认为,应当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由五年改为两年,并明确规定不得连任。缩短陪审员的任期,让更多的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了解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这不仅有利于开展普法教育,拉近我国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而且有利于使陪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行使权力,减少其滥用权力的机会,防止司法腐败。

  四、结语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它对我国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产生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国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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