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鉴定意见规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准确性和逻辑性
准确性和逻辑性是对鉴定意见表述的要求。鉴定意见应当准确且符合逻辑地表述检验、鉴定活动的完整过程和全部相关情况、信息。准确的表述有利于避免事实裁判者对鉴定意见产生误解或者曲解,逻辑性要求则旨在增强鉴定意见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四)语言规范
如前所述,专业用语和普通化表述都具有弊端,可见,鉴定人在表述鉴定意见时,由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保证既能准确地解释专业问题,又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曲解。因此,鉴定人的用语要做到“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适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涉及法律问题的,也要用规范的法律术语。
(五)格式规范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正式文件,必须符合特定的格式规范。这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制作本机构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司法行政机关也可制定全国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无论何种格式规范,首先,必须使得鉴定意见的整体逻辑顺序合理明确;其次,必须保证全面覆盖与委托鉴定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第三,制式统一,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等等;第四,不得有涂改,尤其是在鉴定结果和结论部分。
(六)符合保密规则的要求
鉴定意见是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披露,这难免涉及保密问题。在本文保密规则的论述中,笔者提出,“鉴定人不得在鉴定意见中或出庭作证时披露保密信息,除非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但是,只有在鉴定人不披露保密信息就无法全面准确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才可以进行相应披露。”鉴定人在制作鉴定意见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则的规则,这是上文所提到的“全面性”要求的例外。因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鉴定人制作鉴定意见,应当首先确定将会知悉鉴定意见的主体的范围,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然后再确定披露的内容和程度,比如不再表述鉴定材料,而只说明鉴定的过程和结果。
三、我国关于鉴定意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一)强调鉴定意见的格式和结构,规范要求不够明确全面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其所附的两个鉴定文书范本,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都比较着重强调鉴定意见的格式和结构。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使得鉴定意见的格式清晰、结构明确,突出了每部分的内容,方便鉴定意见阅读者快速锁定重点内容,尤其是发现鉴定结果和最终的鉴定意见。但是,这种做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它更倾向于一种“文书”的制作格式要求,而不是意见的表达要求。在第一部分提到的鉴定意见规范的具体要求中,格式要求仅仅是其中之一,且不是最重要的。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其所附的两个鉴定文书范本所制定的书面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全面性、准确性、逻辑性等要求,这是亟待完善的。
(二)“声明”一般化,难以涵盖特殊情况的要求
“声明”是两个所附范本中的首要组成部分,声明中明确说明了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要求、义务,鉴定人进行规范化鉴定的义务,⑩司法鉴定人负责制,以及完整性和严肃性地使用鉴定文书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声明仅仅具有提示的作用,而声明的诸多要求必须在鉴定文书中具体地体现出来。其中,关于委托人提供完整、充分证据的义务,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达到的,而出现无法达到此要求的情况时,必须在鉴定文书中注明,而这不是“声明”能解决的;其次,鉴定文书中在鉴定过程一栏必须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方法、步骤,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等内容,否则无法证明鉴定人符合声明的要求,即鉴定人的义务。总之,笔者坚持认为,与其统一的规定“声明”部分,不如将声明具体化为鉴定文书的各部分当中,以实际行动证明达到“声明”所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三)缺乏对鉴定材料的情况、相关案情的详细说明的要求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鉴定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鉴定材料的情况,正如《美国刑事技术协会职业行为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刑事技术人员严格根据本案证据(假设或者真实)且在这些证据支持的范围内,提供意见和结论。反之,如果不说明鉴定材料的情况,检验、鉴定的结果、结论就失去了基础和根据,鉴定意见因此可能遭受可靠性质疑。现实中,也发生过因鉴定材料不足而导致鉴定结论饱受争议的真实案例。因此,明确说明鉴定材料情况,不仅是写作鉴定意见文书本身的需要,而且是减少鉴定意见争议,提高鉴定可靠性的必然要求。
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不能脱离案件而存在,相关案情甚至左右着鉴定的结果、意见。因此,鉴定人为全面准确地鉴定所必要的时候,应当向委托人或者侦查人员了解与鉴定材料有关的案件情况。同时也要与案情保持距离,坚持适当原则,不能受委托人或侦查人员的倾向性影响。
(四)缺乏有关保密问题的规范
鉴定文书是否坚持完全披露原则,在现有规范中是难以明确的,而且,更没有涉及有关保密的问题。涉密材料、过程、结论能够披露,如何披露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通过程序上的不公开审理,能否符合“保密规则”的要求。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笔者认为,鉴定意见规范中有必要添加保密规范,对涉密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等内容采取有限披露的原则,根据涉密的具体情况,确定披露的内容、范围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