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看守所监管体制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近年来,对看守所监管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拟从我国看守所及其监管体制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相关领域建设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看守所 监管体制 改革

  当前,以审前羁押为核心的看守所监管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的要求。认真梳理当前看守所及其监管体制现状,深刻认识看守所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其体制机制因素,对于加快中国看守所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国家司法改革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看守所及其监管体制的基本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看守所及其监管体制不断深化,有力地推动着看守所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管理体制有序调整,制度逐步配套
  1950年11月,政务院决定统一将法院的看守所移交公安机关。1955年11月公安部成立主管监所管理的预审局。1962年公安部制定《看守所工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立了专门指导全国看守所监管工作的监所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制定了“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对看守所形成了原则、细则和流程有机配套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工作性质清晰独立,职能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实践中,看守所集“羁押未决犯的国家强制机关、带有监狱性质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下属的司法强制机构”于一身,具有独特的性质。《条例》规定看守所的职责是“依法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同时规定“人犯必须具有基本的生活和卫生条件,享有法定的基本人权保障”。
  (三)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促进工作规范
  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近年来,我国对看守所监管的内容和范围,监管主体和对象,监管活动制度和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等,都进行了越来越严格的规范,对看守所工作形成了全面的约束。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建立了信访控告和申诉接待制度,直接接待被羁押人及其亲属、代理律师的来访、信访、控告、申诉,同时接受来自被羁押人的检举、申诉、控告材料,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当代中国看守所的活动在法治文明进程中,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基本目标。

  二、我国看守所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简析

  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排斥,看管和侦查人员无罪推定观念的弱化,以及证据收集中的口供依赖等,导致一些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突出问题及其诱发因素,成为了社会广为争议的热点。
  (一)捕押法规不完善
  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决定和执行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缺乏司法权力的制衡和外部的监督。
  (二)隶属关系不清
  由于公安机关掌握着看守所人事任命、财务配套、日常管理所有权力,使看守所对公安机关产生强烈的依附性。由于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受共同的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独特的组织关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决定了看守所必然会在刑事侦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三)内部功能不完善
  看守所组织机构多年没做较大调整,应变不足。无论是从看守所重新调整或创设的管理机构角度,还是从监管对象变化和高效监管角度看,都呈现出制度缺失。

  三、对改革看守所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解决看守所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有效履行职能,必须改革现行监管体制。由于改革牵涉多方、关系复杂、法制程序不完备,所以要坚持以看守所体制改革为重点,综合统筹、多方发力。
  (一)加快完善立法
  对于监管体制的完善而言,立法的完善是根本之策。完善立法将从根本上消除由于法制不完备导致的侵害被羁押人正当权益现象。一要转变立法观念。要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既应依照法定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应重视未决嫌犯和已决犯的基本人权保障。要树立规范程序的意识。在重视人权立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及时制定未决和已决犯基本人权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程序法,使人权保障精神获得切实的法制保障。二要落实基本原则。实现程序法定,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制规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落实逮捕前置,建立捕押分离制度,逮捕和羁押都要受到司法审查。体现羁押法定,不仅要详细地规定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而且还应对审查、救济和防御等详尽规定。明确比例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遏制将羁押惩罚化的现象。尊重司法裁判,建立对羁押活动的司法审查制度,遏制羁押监管活动中类似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三要消除未决羁押制度缺陷。未来立法要对逮捕、拘留和羁押的必要性、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作更详细的规定,对于逮捕和羁押建立独立于刑侦机关的司法审查机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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