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途径。文章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其理论基础及正当性,该监督机制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检警双赢,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论文关键词]正当性 检警双赢 监督
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往往仅限于审查县区公安移送的案卷,而大量没有提请批捕的立案线索,或者派出所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进而形成法律监督的盲区。因此,探索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正当性
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体制改革后,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着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及经济犯罪以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除此之外,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的职责也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由于公安派出所治安维稳任务繁重,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侦查能力不足、取证意识不强、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有现实必要性,而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有其正当性。
第一,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加强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特色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它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条件。
第二,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是由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承担着对刑事案件的追诉职责,还要承担起对具体案件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保障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安派出所无论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或者是对罪犯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都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及自由,因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由其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
第三,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是由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等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法律关系决定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属于不同的执法、司法部门,各自具有不同的职权。其中公安机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也是截然不同的。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若由其负责监督,则属自己监督自己,无法让人信服。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若由其进行监督,则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先入为主的感觉,对当事人而言有失公平。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则符合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定位,也符合权力制衡的应有之义。如果各机关抛弃自己的职权,行使其他机关的职能,不仅会带来诉讼结构乃至司法体制的混乱,而且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四,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基础。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正确履行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职能,不仅需要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还需要有一批具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验的人员。在这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突出的优势,因为我国检察机关经过几十年的对侦查机关、审判进行诉讼监督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精通诉讼监督业务的检察人员,所有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履行对公安派出所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由此可见,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是符合我国的权力架构和司法机关实际情况一种制度选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性。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构建
由于受我国司法体制、法律规定等限制,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权的监督还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方面。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创新侦查监督体制,构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从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全程监督机制。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分片定人对口派出所,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走访派出所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定期抽查与主动备案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工作。第二,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即在公安派出所内部设立办公室,供检察官办公,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每月定期到自己负责联系的派出所,对派出所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另外,通过定期查阅派出所基础台账,梳理和排查出派出所非刑罚化处理的案件,分析派出所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同时还要协助派出所做好突发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第三,设立街道检察室。即在派出所对应管辖的街道内设立检察机关的检察室,检察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派出所进行监督,负责开展对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