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和第三种监督机制能够更全面有效及时地对派出所进行监督,但是都要求检察机关的干警长期在外办公,无法兼顾院内的工作。第二种监督机制中,检察干警只需定期到派出所查阅台账,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这与前述两种方式相比,就不能及时地对派出所的问题进行监督。但是,随着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和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现有人员少于实际工作量大的矛盾将更加明显,进而也会影响到监督的实际效果与后劲。因此,随着检察人员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的熟悉与经验的积累,在兼顾本院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设置驻所检察官办公所的方式更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价值定位
当前社会治安压力的增大,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及暴力危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因邻里纠纷或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要充分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挑战。而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首先就必须明确该监督机制的价值定位。笔者认为,应该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的价值定位为“检警合力双赢”。检察机关在通过对派出所监督机制打开监督局面,拓宽监督领域的同时,也能与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规范执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形成合力,达成检警双赢的目标。
(一)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在从事刑事诉讼的执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下三类问题:一是由于派出所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二是侦查能力不强导致取证方向把握不准,固定证据能力不足;三是在执法活动中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导致公安派出所移送的案件通常都存在要求提供庭审证据率高、补充侦查率高、纠正违法率高的现象。在建立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后,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可以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报捕案件的质量。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将案件审查关口前移,通过提前了解案情、提前掌握证据材料,帮助办案人员提供或转化侦查思路,从而引导侦查人员合法、及时、准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要求侦查人员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增强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形成证据锁链,在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
第二,提升了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检察官通过定期审查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情况,指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此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与派出所共商应对措施,对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同步监督,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从而提高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
第一,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通过加强刑事案件立案环节、侦查环节同步监督力度。定期对所辖派出所拟治安处罚的案件进行排查,对于符合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应予及时追诉,坚决防止“以罚代立、以罚代刑”的情形;同时也要强化侦查环节“漏罪、漏犯”的监督力度,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使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全方位地确保打击实效。
第二,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依托公安派出所的便利条件,进一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将检察职能更好更深地推向基层,走向社会。从而可以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案件线索。通过加大社区、乡村走访力度,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信,及时梳理、汇报案件线索,从而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的监督领域,打开检察机关的监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