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
此次,在对非法取证调查的启动模式上,我国设置了职权启动模式与诉权启动模式两种。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赋予了检察院对非法取证的监督追诉权,检察院可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且该条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对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监督非法取证既是其职权又是其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接到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也要及时审查并作出答复,一旦发现确有法律规定排除的情形,应当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适用,不得作为审查批捕、起诉的依据。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审判阶段启动对非法取证的调查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法院自身启动,主动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另一种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人在启动非法取证的调查中,负有承担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举证责任,这是申请人启动审查的前提条件。而检察机关负责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此时检察机关成为在非法取证的程序审查阶段中侦查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之后,必然负有对使用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予以证明的责任。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不仅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同时,也要做好收集证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取证具有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
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取证的规定当中,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非法取证的监督、调查中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必须做好相应工作,充分发挥其诉讼监督职能。
(一)协调部门工作,树立职能意识
此次新刑诉法中对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取证上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现象时,必须及时进行审查核实,这不仅需要检察机关提高审查效率,同时提高判断审查非法证据的能力,做到既快又准,对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针对本单位自侦案件,例如渎职、贪污等犯罪需要侦查机关予以配合的,必须加强与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做好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此外,由于检察机关在证据合法性审查阶段负有证明责任,因此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增强证明能力是其另一项职能要求。
(二)加强对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监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提高审查能力
针对侦查阶段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执行程序等进行仔细核查,确定证据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完备。对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必要程序进行核查,特别是侦察机关讯问时进行了录音录像的,要做好审查、保存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工作。督促侦察机关对那些违法侵权性不强,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取证行为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进行补正。针对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的物证、书证必须督促其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不仅在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方面是否违法,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材料也必须做好收集与保存。一旦发现存在违法情形,要立即介入调查,及时纠正,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措施
为更好地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各基层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该诉讼规则执行工作,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对证据的取得使用部分,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同时严格按照监督纠正的程序来执行。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也必须互相配合,侦监、公诉、反渎侵权、监所等职能部门在案件汇报、移送、讨论等环节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在收集、保存、补充证据方面从细节上进行把握,总结本地区非法取证存在的主要形式,与侦查机关开展联合会议,分析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关执法细则,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