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应对量刑建议挑战的具体做法

  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同时,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律师诉讼权利等方面的修改,均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和公正发表量刑建议的关系,对案件的罪刑大小、主观恶性、从严从重、从宽从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的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重罚或者轻罚的建议,提高准确建议、规范建议、客观建议的能力。具体而言:
  (一)加强量刑事实的调查和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
  量刑事实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量刑事实是否清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因此,加强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十分重要。首先,要明确量刑证据的范围。在量刑方面的证据可以归纳为三部分:一是犯罪情节部分,包括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为累犯、惯犯、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等;二是被告人的个人表现情况,包括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原因、日常行为表现、成长的社会环境以及前科劣迹等;三是被害人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害、是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害人是否对被告人进行谅解等。其次,要明确对量刑事实调查的责任主体。侦查机关对所侦查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调查责任,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工作,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并重的刑事执法理念,不仅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要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检察机关则对量刑证据承担甄别、选用的义务。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听取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在全面掌握量刑证据的基础上出具客观、公正的量刑建议。
  (二)细化兼跨两个刑种量刑起点的情节
  尽可能通过列举式规定将适用拘役的量刑情节与最低适用有期徒刑起点的量刑情节进行区分。更为有效的方法是在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总结,办案人定期对所办案件适用量刑建议的情况以及法院判决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出相同性质的案件哪类情节应适用拘役刑、哪类案件最低适用有期徒刑。同时加强与本地法院的沟通,在本地范围内形成较为统一的量刑起点。
  (三)建立庭前量刑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出准备。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开示不应仅局限于定罪证据,同时更应包括量刑证据。如前文所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转变、辩护人量刑证据的出示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公诉人需要休庭核实证据,同时对庭前拟定的量刑建议作出相应调整,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推行量刑证据开示制度,使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对辩护人收集的相关量刑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这样一方面可以摒除证据突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另一方面便于控辩双方迅速展开有针对性的抗辩,提高庭审的效率,增强量刑建议的实践意义。
  (四)建立量刑建议采纳说明制度
  量刑建议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不代表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虚化,有必要建立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明制度,即审判机关应阐述采纳或不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这与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评述是同样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评判,一方面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如量刑建议确实不应被采纳,则有助于检察机关寻找问题,及时总结,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差距甚大而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则可以启动抗诉程序,以此维护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另一方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进行说明,也增加了量刑裁判的公开性,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对量刑合理性的质疑。
  综上所述,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带来更为严格的要求,但同时也赋予量刑建议权完整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地位。作为公诉人,我们则需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期充分发挥量刑建议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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