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定罪没收与未定罪没收之比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其次,我们探讨未定罪没收的法律性质。2012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我国学界研究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究竟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但尚未论及通过该程序实施的没收——未定罪没收的法律性质。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未明确该种没收的性质。笔者认为,未定罪没收也是一种强制处理方法。理由是:第一,众所周知,刑罚由刑法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不宜规定刑法的种类。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所以,这里的没收措施不可能是刑罚。第二,定罪没收和未定罪没收虽然是两种类型的没收,但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财物的强制处理,它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措施,也不可能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民事赔偿。第三,从立法目的和刑事政策考量,未定罪没收是在特定情形下( 如被告人逃匿、失踪、死亡等无法审判),为挽回国家、集体的经济损失而针对犯罪收益所采取的的一种特殊处理办法。

  五、没收诉讼的证据规则

  从程序的角度看,定罪没收是“对人诉讼”(In personsm),而未定罪没收属于“对物诉讼”(In rem)。前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刑事证据规则,这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而后者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并执行民事证据规则,目前学界争论较大。2002年欧洲人权法院在对“未定罪没收”的司法审查时曾指出,司法部门之所以没收涉案资金,是为了防止其继续投入犯罪,这是一种“对物”的程序,而不是刑罚,在此意义上,没收程序属于“民事”而非“刑事”。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然设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但是它不仅与英国的“民事追索(Civil Recovery)程序”(“民事追索”属于未定罪没收)十分相似,而且其诉讼标的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无异。故此,笔者认为,未定罪没收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具体而言,两者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有:
  (一)举证责任
  学界普遍认为定罪没收是一种“对人诉讼”,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附带没收其涉案财物,定罪与没收前后相连,一并宣告。控方举证所指控的罪名成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举证涉案财物需要没收的过程,两者不可分割,统一于刑事诉讼中。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同样适用于定罪没收诉讼。由于未定罪没收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不仅申请方对没收的财物来源或构成不合法或者是供犯罪适用的本人的财物或者是违禁品负举证责任,而且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之财物的合法性也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检察规则》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不能否定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二)证明标准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官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标准实际上也是定罪没收的证明标准,因为刑事案件中犯罪收益往往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在实施没收前,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罪责达到这一标准。而在未定罪没收案件中,没收诉讼是一种对物诉讼,而非对人诉讼。采取的证据标准则是较低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或者“证据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显然,控方在民事的、对物诉讼中更具优势。
  (三)证明对象
  从司法的角度看,在两种没收案件中,控方或者申请方不仅要证实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还要证明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实质联系。“不经定罪而没收”并非意味着检察机关无需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指检察机关无需在实体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在程序上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实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诉的义务。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举证证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一个或数个在程序上被追诉的犯罪行为事实存在。显然,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比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更容易、更简便。

  六、结语

  定罪没收与未定罪没收的理论基础和刑事政策取向等有共同之处。但是,两种没收毕竟属于不同的制度构成,在没收权的配置、没收程序、没收条件、法律性质和证据规则等运行机制上各具特色,难分优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需要把握两者的显著特点。总体而言,我国刑事没收体制仍不完善,需要加强没收制度的理论研究,并借鉴域外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和有关国际公约,完善我国没收立法,以更好地发挥刑事没收的功能和效用。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