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浅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摘论文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以罚代刑”等不良现象,建议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等手段来强化法律监督,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以罚代刑 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方式,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刑法本身又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特有属性,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交叉,二者的异处在于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查处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法理基础

  (一)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是法治和宪政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权力依法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权涉及面极广,且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国家权力。“权力一旦得不到制约就容易被滥用”是法治领域一条极为重要的理念,因此若要行政权在法治框架下依法有序运行,就必须通过司法监督等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即是通过涉罪案件移送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法制的统一。
  (二)追诉犯罪需要
  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来保障行政权的实现,而刑事司法则主要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刑事追诉来打击犯罪,保障刑事司法权的实施。这两种权能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运作方式是不一样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诉必须以相关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将涉及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刑事司法机关正是出于依法追诉犯罪、保障刑法有效实施、维护社会正当秩序的需要。
  (三)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规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该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拒绝移送涉罪案件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现状及成因

  近年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引起了极大重视,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引导和完善,使得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总体移送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但与成绩相比,缺陷和不足亦是比较明显的。
  (一)配套法律不完善
  国务院于2001年7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 年12 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于2004 年3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监察部又于2006年3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两法衔接”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行政法规由于其自身的特定属性,只能规制行政领域,而这些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由于只是一种规范性质的规范文件,而缺乏强制力,或者由于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意见性的内容,导致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由于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立法法》上的效力较低,因此法律效力不强。故要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依法有序规范进行,亟待通过《刑事诉讼法》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作出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二)行政移送案件主动性不强、检察监督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行政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涉罪行政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但其所占行政案件总量和公安司法机关查办的涉罪行政案件总量的比重却是极其微小的,有些地区占比甚至呈现下降趋势。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的主动性不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案件移送的重要性和相应的程序、方法和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认知,于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消极不作为。二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一些行政机关和个人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往往不愿主动移送涉罪行政案件。比如涉及到个人私交等感情,则愿意“息事宁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则选择“以罚代罪”。
  由于信息不畅,法律依据不足,强制力不够及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有效到位,难以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两法衔接”机制的顺利实施。
  (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规范不到位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行政司法机关对相应的案件
  信息进行网络共享和相互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推动“两法衔接”机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当前,受制于财力投入、人员素质和自身利益考量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未建立起来,一些已经建立起来的地区也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等,未完全规范有效运行,相应功能未有效发挥,与司法人员的期待相距甚远。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