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浅议(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提升能力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和制度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依靠人的力量来实施。行政执法机关要克服“以罚代刑、一罚了之”的思想,切实提高对于“两法衔接”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进行案件移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展开。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主动实施监督。

  另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法律水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对于存在疑点、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检察等刑事司法机关沟通,公安检察机关等也应多提供一些积极主动的协助。
  (二)完善配套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的“两法衔接”领域虽然存在着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效力层级不高,过于原则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等,存在着缺陷。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明确了涉罪案件移送后的证据衔接,对于提升行政机关案件移送动力、规范案件移送程序,都将起到极大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还应通过《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来对案件移送标准、案件移送程序、不予移送的渎职定性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提高“两法衔接”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运作,必须保障相互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首先,应该建立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相应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应该对相应案件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情况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反馈。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共享机制。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先进手段,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等刑事司法机关进行网络平台信息共享,实现二者在案件信息管理方面的联通和互享。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内涵极其丰富,一是通过联席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二是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学习消除分歧,三是个案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不定期联席会议召开机制,就可能涉罪的案件信息进行通报,对案件定性中的疑问进行交流,对个案分歧进行协调,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效率,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五)强化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涉罪行政案件移送情况进
  行法律监督。对于具体情况根据具体成因和具体性质进行区别对待。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要弄清成因,分类处理。如果是因为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应由检察机关通过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故意隐匿案件,毁灭涉案物品时,应根据情节性质等因素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人员,应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如果涉及到渎职犯罪,则应该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细化规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