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在基层社区的延伸(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搭建了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综治窗口
  检察联络点作为倾听群众和基层意见、了解群众和基层诉求、联系群众和基层的综治窗口,在维稳预警前哨、法治宣传、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利用检察联络点职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矛盾
  利用检察联络点“信息触角”的职能,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准确把握和依法处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各类诉求矛盾,及时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把容易诱发上访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2.充分发挥检察联络点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联络点根植基层,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突发和重要信访事件,检察联络点能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协助调处,为基层分忧。检察联络点依托检察职能,利用犯罪预防部门所具有的防社会矛盾于未然,关口前移的职能特点,积极参与街道、社区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和岗位的专项调查和预防等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了基层司法、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廉洁从政,推进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依托检察联络点进行法制宣传
  联络点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展开侧重点不同的整顿、规范和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群众关心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珠宝行业犯罪问题等展开了方式灵活、形式新颖的法制宣传。还针对“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基层结合检察职能开展专项活动。检察机关紧贴社会实际参与的上述活动,扩大了检察机关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增进了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树立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也使很多地方检察联络点的工作纳入了基层工作格局当中,成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综治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4.搭建了“前移窗口下沉检力”的检察工作平台
  作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式,联络点的工作得到了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得到了各级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的地方在实践的基础上将检察联络点升级为具有独立编制的派出检察室,如海南市检察工作室、江门市驻街检察室的建设。检察联络点的设立,在搭建维稳平台的同时,填补了检察机关在镇街检察权方面缺位的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使检察机关能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拓宽了对内监督渠道,提升了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政法机关中法院和公安以及司法部门在乡镇均有自己的派出机构,即俗称的“两所一庭”,只有检察机关没有乡镇派出机构。这一状况导致广大的基层群众对检察权既不了解也不关心。建立检察联络点,将检察职能延伸到了广大社区和乡村,拉近了检察机关和普通民众的距离,为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开展维稳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

  四、目前的做法存在的问题

  检察联络点发展过程中,在取得各种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人员编制与工作现状不相适应等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了工作点工作的发展。
  (一)工作点工作不具检察特色
  从目前工作点的现状看,检察机关依托自身职能开展的维稳促和谐工作不多。以罗湖区检察院为例,目前工作点90%以上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征地补偿、农民工讨薪维权、追索劳动报酬、赡养纠纷、医患纠纷等民事纠纷。这些维稳工作与“大调解”办公室主导下的调解工作基本一致,与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所开展的维稳工作也基本雷同,这与各个单位积极响应号召一拥而上参与维稳工作的大环境有关系。但各个部门不管自身职能如何,均在争做大调解办和司法所所做的民事调解工作,导致检察联络点的工作既缺乏亮色,又不具有检察特色。且即便上述民事维稳工作,由于协同参与维稳工作的单位众多,也处于尚需驻点干警主动挖掘才能发现的状态。在检察机关自身担负着繁重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下,将精力放在挖掘本可移交“大调解”办公室处理又参与单位众多的工作上,不应是检察联络点开展工作的长久之计。且将大量精力放在上述不具有检察特色的维稳工作上,还面临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均应行使监督权,但在机构设置上,95%以上的部门均是为针对刑事诉讼活动而设,与民事纠纷有关联的部门仅为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部门。要想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检察联络点90%以上的工作都需要仅占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5%的干警去完成,这必然涉及到一个人员和工作量的调配问题。
  第二,从目前工作点的实际情况看,在党委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调解机制中,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三大调解中的司法调解也仅指人民法院主导下的调解,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即便参与这些民事纠纷的化解,也仅能以和解的方式进行。而目前法律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并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和解,本身也还存在诸多争议,这些障碍使目前检察联络点开展的维稳工作存在先天障碍。
  (二)编制缺少,人手奇缺
  检察联络点的工作是一个基层检察院全院的工作。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和人员普遍很紧缺,工作点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普遍做法是将工作点工作作为控申部门的一项业务纳入控申的工作进行考核,驻点工作人员则基本靠各个业务部门的人员兼职。
  由于工作点的工作并不是各个业务部门必备的考核项目,因此各个业务部门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增设工作点后新增的日常工作会积压在控告申诉部门,使控申部门在增加大量事务性工作。二是处于一线工作的控申部门没有精力来整理工作点经验和研究检察联络点的发展方向。其他部门的同志虽然相对控申部门的同志更有余力来进行工作点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但因缺乏对工作点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和深入了解,也无法对工作点的工作进行理论上的整理和工作开展方向上的研究。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联络点工作的发展。
  (三)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
  工作点前期开展的工作中,做的最多的是宣传工作。从目前检察联络点开展的法制宣传看,基本上都是结合社会的热点进行法制宣传,或者更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这些宣传客观上拉近了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树立了检察机关亲民爱民的形象。但是,由于这些宣传中对检察职能涉及不多,基层群众并没有因此就全面了解和知晓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仍有群众不了解,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群众到公安经侦部门去举报应归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受贿行为的状况。这充分证明检察机关依托工作点进行的法制宣传存在着对自身职能宣传不够的问题。
  普通民众对检察职能的不了解,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在工作点的宣传越大,就有越多的非涉检信访涌入检察机关,大量的非涉检信访涌入检察机关,使人手奇缺的控申部门疲于奔命。控申部门无精力和时间对工作点发展方向进行研究,也没有人员来制定具有检察特色的宣传方案,这反过来又会导致非涉检信访的增加,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维稳信访工作量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日渐增多,短期内又无法解决控申部门编制和人员稀少问题的情况下,探索科学的工作机制来解决工作点工作后继乏力和检察特色问题,成为当前之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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