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体系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和审查职责,审查内容从形式审查转为实质审查,从账面、材料数量转为票据内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将监督职责落实到位。二是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将涉及专项资金内容作为审计重点,加大对分配、管理、使用资金单位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包庇,严格办事。三是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起督促检查职责,逐步形成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监督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教育,构筑思想防线
一是始终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的各个阶段均将思想政治素养作为重要标准,保证干部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性和整个队伍的廉洁性。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务犯罪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坚决性和打击犯罪态势的严峻性,并结合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人、事为干部敲响警钟。三是以党校为基地,开设干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课程,采取定期学习、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化解价值观危机,矫治扭曲心态
价值观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出发点、方向标,是影响决策的重要内在因素。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发生
了价值观的根本性转变,不可避免地会对自身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导致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深入、持久、扎实地加强价值观教育,增强职业责任心和使命感,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定树立公仆观念。
任何一件贪污、贿赂职务犯罪,都有一个从不平衡认知的形成及固化到诱发犯罪心理、产生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过程。通过采取各种精神卫生的科学方法以缓解主体的问题心态,对于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心理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十分必要。一是重视倾听,及时疏导不良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在开展传统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的同时,效仿外资企业,在国家机关尝试建立心理咨询机制。二是通过组织对成功企业的参观、访问,使人们了解成功背后的艰辛,正确看待成功人士拥有的物质财富,纠正片面的不平衡心态。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如组织相关人员参观监管场所等,起到警示作用,消除侥幸的犯罪心态。
(六)提高职务犯罪成本,抑制职务犯罪冲动
根据成本与效益的理论,要想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我们可以从犯罪的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入手,形成职务犯罪得不偿失的态势,抑制行为人的犯罪冲动。
在增加机会成本反面,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借鉴。欧美国家十分注重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如德国,所有的学校教材及公务员教材都把预防职务犯罪列为重要内容,他们还将政府出台的反腐败法规编成书刊发行,通过媒体广为宣传。通过无处不在的反腐败教育,强化了公正廉洁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了对职务犯罪深恶痛绝的风气。公务员一旦实施贪污贿赂行为,将遭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其人格信用及社会地位将面临彻底被否定的处境,对未来生活都将带来巨大的困扰。鉴于此,北欧一些国家的职务犯罪案件极为少见。如芬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可见,增加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对预防犯罪效果显著。我们要使腐败可耻、廉洁可敬的思想和信念在当代社会蔚然成风,使国家工作人员自律、自省、自重,视职务犯罪为禁区。
严厉打击是提高处罚成本的最有力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目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也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七)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打防并举
一是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窝串案和大要案,强化震慑效果。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案件,国家重点投资、资金密集行业的案件。结合丰台区实际,将城镇建设拆迁整治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专项资金和征地补偿问题、医疗系统商业贿赂作为工作重点,尤其将丰台区重点工程和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查办的干部该罚的罚、该撤的撤、该判的判,绝不姑息迁就。二是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打防并举。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并积极发挥已建立的检察联络室和廉政教育基地作用,从个案预防扩大至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三是深化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和职务犯罪预警预测等制度,围绕案件、检察建议开展专项调查,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