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和程序保障
  纵观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有三部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却都缺乏与时俱进的、能够在实践中适用的、维护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规定。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否则权利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正如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我国,对宪法监督的法律支撑主要还是来源于宪法所做的规定,仍缺乏宪法监督所需的法律法规及运行良好的法律程序。健全的法律和良好的程序是进行宪法监督的基础和保障,两者缺一,势必会影响到宪法监督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宪法监督范围较窄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监督的范围,即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没有把大量的违宪行为规定在其中,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违宪审查工作难以开展,不利于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常推进。

  (四)我国公民的宪法监督作用不明显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公民是宪法监督的重要主体,但事实上,公民并未充分发挥宪法监督作用。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几千年来的法制传统始终重实体轻程序,这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守宪、护宪、遵宪积极性不高;二是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不高,法制不健全,公民的宪法监督权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如关于公益诉讼制度。因此,通过法律创设和制度更新,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刻不容缓。
  (五)我国的违宪制裁措施缺乏强制性和惩罚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与公民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诉讼性、保障性的法律、法规,有力的保证了我国公民权利的实现。然而,由于我国的违宪制裁措施,不具有惩罚性,使得对违宪行为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极大的削弱了宪法的权威。

  四、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宪法监督权。要健全宪法监督,就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行使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权,使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宪法相统一。同时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宪行为依法提出建议或提起诉讼,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使国家机关、社会个人遵循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规定行事。
  (二)制定和完善宪法监督的法律法规,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及国家领导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提出纠正或者要求撤销的制度。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宪法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宪法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违宪主体的行为。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现阶段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在监督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占据不可动摇的地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法行政,尤其是要依宪行政,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发挥党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各种行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
  总之,我国现行宪法监督体制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已开始显现出固有的缺陷。根据中国国情,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与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履行专门的宪法监督职能;完善宪法监督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继续发挥公民、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监督主体在宪法监督中的建设性作用;只有这样做,才能顺应宪法监督发展的世界潮流,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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