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的重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政府部门长期主导《预算费》审议稿的起草,预算权高度集中于政府部门
  预算法的最大缺失在于:预算权过分集中,尤其是政府财政部门行使预算编制权、执行权和国库资金拨付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美国财政预算编制办法是由总统的行政预算办公室进行编制,财政部负责执行,国库拨款委员会设在议会负责支付,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和国库资金拨付权是分立的,而我们三个预算权都在财政部。
  当政府部门主导《预算法》的修改时,自然不希望限制和约束自己的行政权力,不会把对自己权力进行控制、监督写进立法宗旨。由于缺少过程控制和公众参与,预算法修订欠缺科学性、民主性。从各国实践来看,预算法就是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控权法,我国宪法规定,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管理国家事务,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是各级人大的执行机构。近年来,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定位偏差直接导致预算执行中政府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而人大监督功能严重弱化甚至空泛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立法宗旨的修改受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限制
  预算法的修改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到立法技术问题,而且涉及到经济、政治、政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各利益间的博弈与调整。我国目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行政体制改革、行政职能转变尚未完全,法治理财、民主理财意识和观念还很淡薄,为适应和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完全按照预算法立法宗旨应有实质来修订我国预算法迫在眉睫。

  四、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重构之我见

  国内学者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的重构众说纷纭,但大都围绕着预算法宗旨之实质展开,即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民主宪政理念、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关于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可能不会有统一的陈述方式和表达词汇,但一定会有统一的精神内涵。本文在探究预算法立法宗旨实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预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案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国内学者几家之长,认为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应包含以下应有之义:
  (一)预算法应当从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变为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
  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能插手很深,涉及面很广,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却是不受控制的,如果有约束,政府将不会肆意妄为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机关滥用财政收支权,自然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对政府预算管控监督的权利。因此,预算应该是人民约束政府、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如果我们把预算法看成是约束政府、控制政府的工具,那么预算就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应摒弃预算法是政府管理的工具,坚持预算法是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
  (二)预算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与政府、人大之间为信托关系,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并基于对人大的信任,直接或间接地依法通过制定预算、税收、规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法行使筹措、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而满足公共需要。在预算信托过程中,人民作为信托资金(财政资金)的来源者,既是预算信托的委托人,也是预算信托的受益人,是预算信托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按照一般法理,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而对于政府预算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而言,预算资金的来源者——人民利益的满足应当是最大和最终的信托利益。预算法的目的和价值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维护好和实现好这一最高利益,限制政府权力,使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真正实现国家预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增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
  完善财政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宪法、法律应明确规定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力在于各级人大,从而健全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制度,提高人大财政预算的理财能力和监督能力。预算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及其分配能否正确、合理、有效运行,预算民主是“经济民主”在政府预算制度中的最直观的体现。预算行为的民主性集中体现在社会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途径管理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只有人民通过各级人大真正实现对政府预算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才能增强人民对客观经济力量的阻止和政治权力主观孤行臆断的否定能力。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增强理财能力,拥有强大的监督制衡权力和足够的驾驭能力,才能真正发挥监督预算的效用。预算法的修订应把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写入立法宗旨,只有这样人大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预算监督权。人大预算监督权是人大对预算全过程(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立法规范和监督的权力,只有加强人大对财政的预算监督,政府收支才能很好得到监督,才能建立民主的政府。
  《预算法》立法宗旨的调整是一个关涉全局的问题,正确的立法宗旨是制度变革的动力,《预算法》的修改必须以正确的立法宗旨为指导,回归其应有之义。预算法修正案审议稿对预算法立法宗旨未作修改昭示出对立法宗旨的漠视,预算法实施19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我们期待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能得到立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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