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各国人员往来频繁,诸如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贪污贿赂等跨国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文章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与东盟在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国-东盟 跨国犯罪 合作机制 问题 对策

  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通过各种协商机制以及签订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

  一、中国与东盟常见跨国犯罪类型及特点

  在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中,常见诸如走私、非法贩卖毒品、贩卖人口、洗钱、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偷越国境等类型的犯罪。在贩卖毒品方面,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国内外贩毒势力内外勾结,形成了一套“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贩毒体系。在贩卖人口方面,大都由团伙操作,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日益猖獗,社会影响恶劣。在洗钱犯罪方面,所谓洗钱犯罪就是把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存入国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办企业等手段使通过非法途径如贩毒、走私、恐怖活动等犯罪途径获得收益使其合法化,造成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种种障碍,并且犯罪集团为获得通行证而贿赂政府官员,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从整体来看,中国和东盟间的跨国犯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跨国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在局限于几个国家内,而是涉及整个贸易合作区范围,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而且其组织性越来越强,相互之间出现严密的国际分工,目标明确,形式复杂,手段更加凶残,破坏性更强。同时,逐步从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而将魔抓伸向政治领域,寻求政治保障。其危害性越来越大。

  二、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现状

  (一)东盟和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机制
  截至目前,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利用这一会议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明确了各组织合作应该依据原则“真诚、团结、实际、协商”;制订了应对违法犯罪的政策“开放、合作、平等、互利”;就各个组织合作方面也制订了若干制度;明确了领导国和合作地区;各个组织之间要增强联系,并制订了联系办法;共同商定打击跨国犯罪的计划;各个组织共同派驻联络官等。
  (二)东盟和中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级非正式会议
  这类会议在2005年开始,截止到现在一共召开了两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更加注重合作,中国在2005年以后利用五年的时间,为东盟国家提供900名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2004年签订的“备忘录”,双方都予以认同。
  (三)中国和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
  这种会议制度是在2004年,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会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中国和东盟各个国家增加联系,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势力。同时制订这种会议制度还为了增加各国检察长经常见面的机会,方便共同研究与探索共同打击跨国犯罪集团的办法,决定国家合作的制度,使各国边境检察部门定期碰头,增加合作。
  (四)中国东盟禁毒合作机制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合作,主要事件有:1993年,中国和东盟各国建立“备忘录”制度;2000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曼谷召开会议,商讨通过了《曼谷宣言》和《合作行动计划》;2001年,中国与东盟很多国家建立禁毒合作制度,并和多个国家建立禁毒合作框架;为了应对跨国犯罪和打击贩毒活动,中国与很多东盟国家共同签订“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
  (五)中国东盟海上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机制
  南中国海自古以来就有多股海盗出没,在此海域多次出现抢劫、走私、贩毒和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海域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现阶段,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海上执法机关共同努力,不断加强合作与交流,对此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效打击,使这一地区的治安状况得到了迅速好转。

  三、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1.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对策
  虽然我国和东盟一些国家如越南、老挝、菲律宾等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泰国、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东盟有十个国家,因此在司法条约的签订方面还不全面,使得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出现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况。因此,我国还应该和东盟其他各国积极磋商,加快签订有着硬性规定性质的双边条约或协定,解决目前刑事司法立法方面的不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方面还需要设计微观的、具体的议题,使得协议具有可执行性。
  2.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不足及对策
  要实现对跨国犯罪的有效打击,在立法方面还需要我国国内立法的支持,但我国国内立法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只是限于原则规定方面,有些内容和国际通用的刑法司法内容相违背,这些不利于我国和东盟之间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如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参与了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款国际公约的签订,如《世界人权宣言》、《禁止及惩罚种族隔离罪公约》等,并和三十多个国家签订来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但当这些条约和国内法律冲突时,由于缺乏法律作为解决的依据,影响了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而且我国缺乏专门的国际司法协助法,没有将国际犯罪真正融入国内法中。
  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加快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基本法律,做好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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