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首先,在签订的协议方面仅限于引渡、送达方面,在调查取证、交换法律信息资料、通知刑事诉讼结果方面,形式较为单一,没法满足实际需要,双方很难实现真正的合作。其次,我国和东盟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职能不明确,造成权责不清的现状,体现在和东盟各国签订相关协议或条约时,由什么部门来代表不统一,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任务。我国没有相应的专门机关进行管辖,缺乏专门机关来进行接管,因此不利于实际的执行。同时我国除对外司法协助外,没有相应的审查环节,对于引渡的审查程序也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这些程序中没有发挥相应的功能。
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节的制定,健全和完善相互之间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国际刑事协助,并加强审查,发挥审查机关在审查方面的功能。
(三)我国与东盟在引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本国国民不引渡
在我国引渡法当中,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有关条款中明确指出,本国国民不引渡,并且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在与东盟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都在引渡条款中注明“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在此条款中使用了词语“有权”,没有硬性规定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留下了一定的活性空间。这种规定一定程度地改变了我国引渡法。依据与各国签订的条款,签约一方也能够允许引渡本国国民,但在中国和老挝的引渡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对于拒绝引渡一定要强制执行,没有活性空间。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和东盟国家在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方面持有不同意见。假如我国依然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则会造成与东盟各国合作方面的不一致,不利于和东盟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2.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依然保留死刑的条款,但在东盟国家中,只有柬埔寨保留有死刑的规定,其他国家都变相废除了死刑的条款,泰国对于死刑的规定也正在努力改变。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引渡条款中,都注明了不予以引渡的原因,但注明的细则都不够明确。
为了使中国与东盟各国顺利合作,可以将我国的《引渡法》加以变动,灵活理解“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加以变通并作相应规定。还有,在中国和东盟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可以确定死刑不引渡的规定,可以改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引渡条约,添加死刑不引渡的条款,使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国家司法方面达到一致。关于引渡条约,目前中国还与东盟中的六个国家没有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临时规定来对引渡行为予以规范。
3.对于政治犯不引渡问题
现阶段,我国和泰国、柬埔寨、菲律宾、老挝等共同签订的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引渡政治犯的条款。但在政治犯的概念方面,各个国家都存在不同的解释。因为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所以对于政治犯的认识也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在执行引渡法中也会出现很多不和谐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可以参考中国和泰国、柬埔寨的合作方法,在引渡条约中运用明确规定的办法,如举例法,指出哪些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如在中国和泰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对于谋杀国家领导、政府官员或家庭人员的犯罪,不认定为政治犯罪。中国和柬埔寨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规定:对于谋杀、打伤国家领导、政府官员或家庭人员的行为,不认定为政治犯罪。
4.关于或起诉或引渡规则的问题
“或起诉或引渡”的规定指的是,在一国境内发现申请引渡人,可以依据两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也可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把引渡人交给请求国。假如认为不应该引渡,就要把这个人移交本国司法机关,按照该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在我国制订的《引渡法》当中对此没有作详细规定,但在我国执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则起诉”,我国司法部门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对《引渡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动,积极取得东盟各国的支持,使这一规定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共同遵守的引渡条款,并且可以作为我国和东盟各国制订的引渡条约内容。
四、结语
总之,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中,为了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现象,制订了共同遵守的引渡条约。但仍然存在很多不一致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但需要各国积极改动本国法律,也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协商与交流,解决引渡条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使得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越来越默契,各个国家之间应该互相信任,同时积极承担责任,有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