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可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那么,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必要性体现在何处,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非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发展趋势相悖,同时,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二、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势必从本部门的利益及其部门职能出发,往往容易造成忽视其他法律,造成部门间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协调、矛盾甚至冲突,影响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三、容易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而维权无门的尴尬现象。因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又要受其监督和约束,一旦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只能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爱莫能助的尴尬境地,必然意味着他们将维权无门,只能自认倒霉,违背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最不能容忍的。四、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受到了阻碍。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被排除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审查,一旦某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并被执行了,如果它存在不妥之处甚至出现了违宪、违法或违规,法院依旧处于对其“无能为力”的境地,即使它给政府和人民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行政机关自身未作出取消之前,它依然对行政相对人起着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它的存在不但影响着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而且也会一步一步消弱行政机关的权威。五、抽象行政行为展开司法审查并纳入诉讼范围有利于震慑行政机关“有法不依”的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行政机关理应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化道路上的领头羊和忠实践行者,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时理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成为“有法必依”的表率,不应在法制化进程中出现消极状态甚至阻碍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以上所述,将抽象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以及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业已具备必然性,不可不察。鉴于目前各国对抽象行政行为所做出的通行做法及其发展趋势和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现状而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并且是可行的。(一)、西方发达国家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可资借鉴,为我们提供了较为成熟和宝贵经验。同时,发达国家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范围,同样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发展而来的,正所谓:“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我国当前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关键期,同时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本身就注定了各项法律无法到达真正完善的程度,故而,抽象行政行为暂时处于被纳入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范围的门槛史也终将过去。(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践业已奠定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夯实了坚实的基石。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打下了良好基础。与此同时,行政诉讼实践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也作了良好铺垫,行政相对人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质疑案业已出现。如长沙律师刘明办理中国电信天翼手机遭遇“全国本地被叫最贵资费案”等。实践在不断的丰富与总结中方可成为理论,同时,验证着理论的正确性,最终才能上升为正确的理论,从而形成理论反过来具备了指导实践的能力。(三)、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由于经过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不但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其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大大提高,具备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能力。【5】在长期的审判实践活动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逐渐掌握了针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为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奠定了保驾护航的坚实基础。这为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打下了良好的主客观条件,进一步促使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成为可行的司法行为。(四)、从行政机关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活动的效率的提高应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若因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偏离这一基础,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活动毫无效率可言。(五)、在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思想不断增强,知法、懂法能力不断提升,守法、护法意识不断觉醒。为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了牢不可摧的群众基础。同时,近年来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为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立法依据,奠定了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综上所述,司法权若不能享有对行政审查的独立权,必将造成司法无能和行政无法、无度的双重恶性循环,法治必将成为一纸空谈。从权力关系而言,行政诉讼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6】而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拒之法院受案范围之门外,造成了审判监督必然的残缺与不完整性,因此,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业已成为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正当权益的现实要求,也将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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