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学生的人权意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人权问题开始关注。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权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对作为国家公民所享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
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看己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人权的渴望与对人权的认知存在矛盾。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成为大学生们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不清楚,权利认知十分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已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有的大学生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间的辨证关系,他们强调自己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大学生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企望摆脱来自学校、社会、家庭和其它方面的各种束缚,甚至置社会规范于不顾。他们重视自己的稳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义务天平失衡的结果导致有的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把义务视为负担,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形成极大阻碍。
二、大学生宪政意识薄弱的成因分析
1.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传统的影响。宪政意识之所以在我国这块土地上很难生长,是因为国人长时间以来没有独立的宪法至上的意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宪法只是权力的工具,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宪法既得不到统治者的遵守,也得不到民众信任。在百年的我国法律史上,宪法在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无人问津的。我国近代的民主与法治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关于宪政、民主、法治这些理论对我国公众来讲还是一种抽象理论,它要实现本土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要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我国政治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宪法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因此,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的发育是极其困难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公民”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已写进神圣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宪政教育,所以人们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意识。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宪政意识才逐步有所提高。
2.学校教育问题。对大学生而言,学校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社会,有其独特的地位、角色、价值标准,它作为向大学生系统传授、灌输政治知识、政治技能和政治价值观的专门场所,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政治感知方式和政治视野,并通过较为正规严格的系统培养,将其政治素质提升至一个更高水平。学校教育影响大学生政治素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正式课程教学的灌输、教育与引导,二是通过校园文化等隐蔽方式来传递教育观念与教育内容。校园文化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对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产生重要影响的,使生活在其中的大学生无意识地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与校园文化相融,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3.大学生的主观原因。我国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在.18至24岁之间,其生理和心理都还处于未成熟阶段。一方面,抽象思维在思维活动中占主导地位,但是抽象思维水平并未达到真正成熟的程度,思维品质不平衡,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和敏感性发展较慢,还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去指导认识活动和观察社会现象,人生观和世界观都还未完全形成,观察世界和看待问题还比较片面和简单化,容易走向极端。在对待宪政问题上容易采取简单的方式,消极回避矛盾。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价值主体已经从社会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由重理想转向重现实、重功利,价值目标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这种转变使大学生淡化了对理想的追求,世俗的、功利的、物质性的追求倾向在他们的观念中逐渐明显,导致部分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忽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需求,即使是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着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在这种个人主义、自我中心观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只注重自己权利的实现而不愿履行相关义务。
宪政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培养其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它作为培养人们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手段,对于巩固和发展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