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运行的源泉在于宪政意识
公民宪政意识的普遍生成是宪政运行的现实基础,宪政运行的源泉在于宪政意识。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宪政意识的强化保证了良好宪法的制定,已成立的宪法获得普遍的服从也需要宪政意识的完善。宪政意识帮助公民通过代议制良好地行使了权力,但这只是人民权力实现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步骤在于对宪法的实施。现代宪政和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法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把宪法的实施落实到实处.要求公民的宪政意识有新的发展。如果说护宪更需要宪法根本法的宪政意识.那么行宪则更多地需要宪法部门法的宪政意识。提及宪法,人们一般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但是.宪法同时也是部门法,只不过其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调整方法具有宪法制裁的独特性。弘扬公民“宪法是部门法”的宪政意识,不仅不是对宪法根本地位的降低,相反.是对宪法效力和权威的进一步提升。具体而言.在宪政运行过程中宪政意识的完善有以下要求。
(一)职责本位意识,这应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宪政意识的主体内容。首先,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是基于社会需要国家履行一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职责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社会和服务人民的宪政意识;其次,从权力的性质来看.权力是社会利益关系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实现机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具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行为的可能性”。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权力有限和权力制约的宪政意识;最后。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为了防止社会无序化的发展倾向。职责是职权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职权的范围与限度,是职权的内在追求。故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职责本位的宪政意识,应当认识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宪法和法律明文授权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的原则,应当确立“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宪政意识。
(二)权利本位意识,这应成为普通公民宪政意识的主体内容。首先,从历史上看,权利本位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无数前人的斗争所争取的。广大公民应当树立珍视权利的宪政意识;其次,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由于利益的驱动,权利存在一定的扩张性.义务就是为了界定权利的范围和限度而设定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创造出来的。广大公民应当树立履行应有义务的宪政意识;最后.从权利的时代背景来看,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格保障,权利的享有可以保证公民作为社会主体而存在。除应有的法律限制外,公民可以自由地发挥主体精神和创造精神,从而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能够得到相应的增加。因之,普通公民应当树立权利本位的宪政意识,应当认识到“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作为”的原则,应当确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宪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