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

  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

  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在我国,宪法的意义一直停留于政治层面。人们往往从单纯的政治层面,尤其是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来认识宪法。尽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人手,抓住了宪法最核心的环节,但这种本质分析方法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未免显得抽象,因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这种政治层面的狭义宪法主要是国家意义上的,与公民的生活有着较大距离,加之没有宪法诉讼,这种不足就难以弥补。而在西方,尽管不论是广义宪法还是狭义宪法,都无法揭示宪法的本质,这是它的重大缺陷。但它的广义理解却有着极强的具体性和生动性,它贴近公民的生活,有利于宪法的有效普及和运作。这样一种优点通过与宪法诉讼、宪法判例这一形式相结合,就使宪法走出了可望而不可及的虚幻,而成为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内容,成为社会公众熟悉的、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规范。因此,在观念上,我们既要从本质角度来理解宪法,更要从具体角度来认识宪法,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更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更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也就是说,宪法既是政治法规范,又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2、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既是一国统治者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总章程,又是一国公民人权的总宣言书。在历史上,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8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l9l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人权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加之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的根本法地位,这就决定了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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