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关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1、关于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和宪法思维。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内在地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推广宪法思维,从而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构筑“精神长城”。
  其一、在普及宪法观念的同时更新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极其重要。因此,我们既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又要突出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宪法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并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观念。既要强调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宪法,又要以制度来保证学习的时间与成效;既要进一步丰富宪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又要使有关宣传教育的内容更加生动与形象。同时,要进一步更新宪法观念。如前所述,说到宪法,人们通常会提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当然没错,但不全面、不完整,没有深刻把握宪法的精髓。今后,应着重宣传以下宪法观念: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其二、在科学理解宪政的基础上强化宪政意识。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最优良的方式。准确地讲,宪政是政治权力的法治状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化的发展史,就是由权利支配法律到由法律支配权力的演进史。在权力支配法律的专制时代,喜怒无常的权力意志和权力欲望成为权力运作的绝对命令;在这样的时代,权力秩序意味着专制与暴力。而要摆脱这种权力秩序,就必须有一部支配权力的宪法以及让权力服从宪法的政治品质。因为只有在权力服从宪法成为一条基本的政治道德法则的社会,遵守宪法才会被认为是一项优良的政治品质;只有在权力真实地接受宪法调控,并且宪法也能够有效调控权力的国家,“由法律支配权力”的时代才会到来。而一个由法律支配权力并且将遵守宪法当作最优良的政治品质的国家,就是一个宪政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权力秩序意味着法治与协和。而这种法治的权力秩序与协和的权力理念,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因此必须打破“宪政恐慌症”,强化宪政意识,浓墨重彩“宪政中国”。宪政并不值得恐慌,它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而是民主与秩序的统一。一方面,任何民主都应以一定的秩序为条件,没有秩序的民主不仅不能实现民主本身所追求的价值,而且必将毁灭民主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作为民主之条件的秩序,只能是法治的秩序,因为只有法治的秩序才能既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成为可能,又为民主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而这种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政治模式,只能在宪政框架内才可能存在。从语义辨析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都具有优越性;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第三,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
  其三、倡导宪法思维,着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通俗地说,宪法思维就是用宪法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宪法的立场,要求我们在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于用红头文件或上级命令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而言,宪法思维更具有客观性、宏观性、全局性和民主性。一是客观性。思维是人的一种主观认知能力,它本身具有主观性。但是,宪法一经公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具有客观约束力。宪法思维的客观性表明,运用宪法的立场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或决策,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可预期的东西,而且这个过程也是可以公开的。这对于防止政府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树立“阳光政府”形象的意义不言而喻。二是宏观性。
  宪法从宏观上把握了国家的主要矛盾,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宏观思路。当宪法思维主导国家的政治过程时,决策者就站得高、看得远,就会抓住国家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有的放矢,从而使国家政治资源的利用效益最优化。三是全局性。宪法是规定国家全局性问题的根本法,它是全国各族人民和社会各阶层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所以,以宪法为立场的思维,就是统筹兼顾的全局性思维。这种思维有助于政治人物大局观念和妥协精神的形成,并促使其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竭力谋求可以达到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最优方案。四是民主性。宪法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思维,因为宪法本身是民主的。而一种民主的思维,就是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思维。只有在广泛听取多方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作出相对合理与科学的抉择。因此,宪法思维有助于国家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有助于防止政治人物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刚愎自用和独断专行,也有助于防止政治生活中的个人崇拜和惟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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