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政发展中的对抗性理念探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近代中国宪政之路堵何处

  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党人在推翻了满清统治之后,在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I临时约法》。这是一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随后全国掀起了一轮新的立宪高潮,南方各省开始提出“联省自治”的主张。湖北、江苏、浙江、江西、贵等各省纷纷自行制定宪法,并选送代表制定联省宪法。这一时期,省宪运动虽然开展的相当热烈,但是实施不力,仍然是有宪法无宪政。
  回顾这一百多年的宪政发展史,虽然宪政文化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在宪政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宪政发展与民主、人权无关,统治者是为了宪法而制定宪法,是为了中国独立而实施宪法,宪法沦为一种工具。中国的宪政完全是照葫芦画瓢照搬西方的模式,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没有解决中国国情,了解民众真正的需要。这种缺乏大众基础的宪政是注定要失败的。
  与西方宪政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并不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更是传统文化带来的差异。西方人普遍认为人性基础是“性恶论”,作为西方的宪政思想精髓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上,即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正是因为人性是“恶”的,那些掌握权力的人更不例外,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恶性膨胀,民众不仅需要从对抗性的制度上更会从行动上去加以限制和约束统治者。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性基础则是“性善论”,它强调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并通过统治者自身的表率作用来影响人们。这是建立在对掌握权力的人充分信任的前提上的,它所注重的是掌握权力的人内在的道德自律,而不是外在法律的制约。民众也充分相信统治者,即使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坚信统治者总有一天能够改正错误。正如林语堂先生做过的一段精辟的分析:“中国人只知道政府是人民的父母,……是以吾们人民把‘便宜行事’的权利交托于政府,便予以无限的信任……吾们又赋予此辈无限的政治权力,亦从不计自卫吾人之权益。吾们只把他们当作圣贤君子看待。”这样,何谈对抗呢?中国的宪政文化的发展呈曲线型发展。在鸦片战争之后和军阀混战的两个历史阶段,中国曾出现了两个宪政发展高潮,除了和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有关,不可忽略的是当时知识分子普遍的宪政意识,即一种对抗性的理念。他们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深受西方的先进思想影响,主张人们反抗封建压迫和专制统治,力求在乱世中争取自由和人权,实现西方式的宪政之路。可是他们高涨的立宪意识和民众普遍的宪政意识的缺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普通大众知识贫乏,根本不懂什么所谓的宪法宪政,更加不明白只有以权利和政府权力对抗才能争取自由和权利,加之长期受到权力的奴隶的封建思想影响,更加不敢反抗,即使零星的力量和思想在镇压后,也变的唯唯诺诺。正是由于民众宪政意识的缺乏,立宪运动缺少了大众的参与,民众如同看戏般的注视着一部又一部所谓的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然后又在不知不觉中消失在历史中,民主也好,宪政也好,不仅无法阻止战乱,反而成了战火不熄的借口,在民不聊生的社会中,规定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只能是欺骗。对抗的本能被长期压抑,即使在宪政文化发展时也没有得到承认,在任何一部成文宪法中也没有肯定对抗这一基本权利。对抗理念的缺乏导致宪政意识的缺乏,而宪政意识的缺乏,也使民众没有对抗的理念。于是我国近代的宪政之路终是未能通畅,我们始终还是权力的奴隶。

  四、对抗性的宪政意识培养

  受历史和传统文化造成了公民以国家权力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的精神底蕴,权利意识淡漠,许多公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和“父母官”,习惯对权力的依赖和服从,而不知道对权力的对抗和制约。宪政的精髓在于对权力的控制和对权利的保护,权利对抗权力的对抗性宪政意识的缺乏将阻碍我国的宪政之路的进程,如何提高公民基本权利的对抗性的宪政意识,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针对中西的对抗性宪政意识差异造成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提高我国公民的对抗性宪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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