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比如,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监护、抚养、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其住所;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比如,父与母都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法定的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上都是相同的。子与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法定的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上都是相同的。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孙子与孙女、外孙子与外孙女、兄弟与姊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总而言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并非要求男女在体力、劳动强度上绝对的对等,而是要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上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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