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民宪法意识与公民意识关系分析——以宁夏公民宪法意识调查为基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其次,二者都要使宪法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人们熟悉并感受到宪法给他们带来实惠,是他们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依据和权利救济的有力手段,才会主动学习并积极运用宪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调查中公民认可的宪法作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保障公民权利占76.6%;规范国家权力占63.8%;确认公民权利占65.6%。由此可见,公民已经在切实感受到宪法规范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连,公民在自觉维护宪法的过程中必然能够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

  最后,二者都要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培养的最有力方法是让公民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依宪法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并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宪法是法,是根本大法,是维护和救助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在调查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时,选择“人民法院”所占比例最大,为68.9%,该结果表面反映出公民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信任,其实质反映了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凋查中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可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结果既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有关,也与公民对于法院是否能够准确依据宪法精神判案持怀疑态度有关。

  二、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1.影响权力主体意识的培养。国家权力形式上是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凭借国家这种特殊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者个人进行制约的能力。从本源讲,国家权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公众授权的结果,在近现代社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这点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不是权利,只是义务。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公民关于国家权力问题的宪法理念直接影响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调查中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和无限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于国家权力运行懒于参与和监督。

  2.影响强化宪法作用意识的培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国家权力的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离不开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可能异化而反过来侵犯人权,人类发明了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即制定并实施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使权利和权力之间保持协调和平衡是宪法故有的永恒不变的精神。对于宪法的具体作用调查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和确认公民权利,该结果表明宪法是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依据和最广泛主体的根本行为准则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调查中认为影响宪法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公民宪法意识不强、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对公民个人作用不具体,分别占65.4%、62%和56.8%。公民认为“宪法对公民个人的作用不具体”,说明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而“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意识不强”本身就是一种因果关系,反映出宪法普及程度距离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很远,远远没有达到让宪法贴近人们生活的目标,影响了公民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和评价,不利于宪法规范权力、推动法治和强化责任等作用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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