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亲子关系与亲权

  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亲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中一般均设亲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也是具有亲权性质的,不同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现行《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法律调整失之过简。民法婚姻家庭编中应当增设亲权制度。依法行使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亲权的内容应当在法条中作列举性的规定,以利于父母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全面的监督和保护。

  收养法属于亲子法的范围,民法婚姻家庭编中似可增设收养一章,用以取代现行的《收养法》。当然也可在婚姻家庭编中仅对收养的效力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保留《收养法》的单行法地位。

  (四)监护制度

  就法理而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视为亲权的延伸;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其制度也是比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而设置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的几条规定,难以全面规范监护关系,在民法中将监护从其他编移置于婚姻家庭编,在体系机构上更为合理。监护章应就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分别加以规定。其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的成立和终止,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监护监督等事项。监护人应以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为限。所谓单位监护在很多情形下是很难落实的。

  (五)扶养制度

  扶养是发生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生活供养责任。完善扶养制度是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扶养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目前,《婚姻法》中有关扶养的规定是分散的,按照不同主体分别加以规定的。用语也各不相同,有的称扶养,有的称抚养或赡养。在民法的婚姻家庭编中扶养可以单独成章,从而构建统一的、完整的扶养法规范体系。在用语上应将抚养、赡养均称为扶养,同《刑法》、《继承法》中的提法相一致。关于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的范围、扶养权利人行使权利、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顺序,以及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似可将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也列入扶养的范围。

  除上述立法重点外,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已经增设的一些制度和规定,也应针对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试拟稿起草组曾对婚姻家庭法的框架结构作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目前,几个版本的民法婚姻家庭编的建议稿也对编中的章节划分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方案。按照一些学者的共识,民法婚姻家庭编可以分为以下各章:通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关于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区际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可在民法的相关编中作统一的规定。

  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同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相比较,现在具有更为有利的条件。《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获得的,以及近五年来获得的种种研究成果,《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为制定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作了重要的准备。我们相信,随着法典化民法的问世,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度必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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