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关键词:离婚 自由;障碍;分别财产制

  论文摘要:在离婚人群中,有许多经历痛苦磨难的人员,而导致他们离婚痛苦的原因即他们离婚 自由权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经过完善可以作为我国的比较好的可行的法定财产制度,同时允许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以确保人民的离婚自由,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中国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 12万对 。与离婚率上升相随的是离婚对许多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来源于离婚本身,更主要是来源于离婚过程的持久。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离婚自由主要的障碍,比如双方共有住房的分割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在新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探索一种有效夫妻财产制度来确保人们的离婚自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 离婚自由的界定与意义

  (一)离婚 自由的界定 “自由”这 一概念 源 自于西方文化,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为自由”。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要讨论的离婚自由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而进行的离婚自由。

  (二)离婚 自由的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 ,具有两面性,它可以给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的和谐;它也可以使生活痛苦,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据2006年 8月 12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横跨十余省市访问5000多对夫妇的婚姻调查报告将在京发布,结果 出人意料,近25%的夫妇选择了对 自己的爱人说 “不”。再看看激情犯罪,很多激情犯罪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中国的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 ,而引发犯罪的原因就是不幸的婚姻不能及时解脱。因此提倡离婚 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意义深远的事。正如列宁所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二 离婚自由的障碍

  (一)离婚自由的一般障碍 协议离婚的主要障碍是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能从婚姻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即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越多,人们要摆脱婚姻就越难。就其对离婚 自由限制作用的大小而言,可以分为根本性或主要障碍与一般性障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一般性障碍包括:

  1、人身利益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同居权、忠实权、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其中同居权是人身权利中主要的权利,也是婚姻缔结的基础和动力,而且也是婚姻能够维系的条件之一,但在离婚时又成为了一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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