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分别财产制度的可行 性

  1.经济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度要求生产力水平较高,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社会财富相对丰富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猛 ,个人财富也极大地增长,教育的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当说已经具备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经济条件。

  2.文化背景中国人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大多数人会趋向于避而不谈 ,尤其是在热恋中的男女和感情较好的夫妻。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分得太清就是不相信对方。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事实上,看看那些开始爱得死去活来的情侣也可能到最后分道扬镳,可能就不再这样认为。当然我们要提倡夫妻双方在情感上要相互信任,要相互尊重,这是确保幸福婚姻的充分条件,但在财产上区分并不影响情感的发展,正如有时候朋友实行 AA制聚会一样并不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会慢慢接受这种财产制度。

  3.社会条件分别财产制度的缺陷在于不能保护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关键要承认家庭主妇劳动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家务劳动不仅是家庭个人事务,它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即承担着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保姆早已成为一种职业,今天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就可以参照保姆的执行,当然家庭主妇的劳动中与一般保姆的劳动有很大的不同,在他们的劳动中包含着无尽的爱,她们的劳动附加值更高。

  离婚自由是婚姻能否真正幸福的根本保证,因为婚姻是男女基于爱情的结合,同时其维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但是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感受,必然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可以使婚姻关系稳固和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这时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就将当事人、子女、甚至他们的家庭成员置于痛苦的境地,而赋予当事人的离婚 自由将使他们重新获得幸福的婚姻。影响离婚自由的根本在于夫妻财产制度。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婚姻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夫妻的财产占有和处分不仅决定了人们的结婚动机和意思表示,也决定了人们离婚的意愿。建立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度刻不容缓,即以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并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同时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夫妻财产为全部或部分共有,或约定为按婚姻持续的时间逐步实行财产的全部共有。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