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2、为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 ,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也不离婚,大多数人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的感受,在他们看来,婚姻家庭的价值就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成长的环境。其实,他们不知道只有和谐与幸福的家庭才能够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因为不和谐的家庭给子女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率要超过离异的家庭,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 31. 68%,离婚家庭 的为 30.30%,和睦家庭的为 18.88%。所以说 ,那些说为了孩子而维系破碎的家庭的夫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行为。

  3.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 ,“从 一而终”的思想根 深蒂固,人们常说:“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谈起离婚,人们往往是考虑尽量维持婚姻,而不考虑他们的婚姻是否破裂。

  (二)离婚 自由的主要障碍——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1)统一财产制 是指 除特有财 产外 ,将 妻的婚前 财产估价定额,转归为夫所拥有,妻保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最初起源于罗 马法 的有 夫权制度 ,后 来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 理共 同制 ,是 指 除特有 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 ,由夫管理。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相互问,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 ,“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3)共同财产制 是 指除特有 财产外 ,夫 妻 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 同制 ;婚后 劳动所得共 同制 。如我 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 当是夫妻 之 间财产 方面 的权 利和义务

  (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 定阶段上 ,就会有 一定 的社会 制度 ,一 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 民社会。” 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 ,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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