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利益集团与宪法变革——中国宪法经济解释初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关键词:利益集团;宪法变革;经济解释

  论文摘要:美国宪法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先生从利益集团与美国宪法的制定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了宪法经济解释的观点。建国以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国经济体制及各所有制形式在宪法中的身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变迁的背后是不是同样隐藏着中国利益集团的力量。但最后的论证却证明了至少在1993年前中国宪法对经济体制和各所有制形式的规定变化是“政策性修宪”的结果,而不是利益集团的推动。

  宪法是什么?翻开一些宪法学著作,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话语:宪法是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等等。

  任何一种对宪法的解释只能反映宪法这一客观事物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特征,但不是全部特征。综合各种不同的说法,也许能对宪法作出较为全面的描述。

  一、另一种宪法观——宪法的经济解释

  美国宪法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带来了另一个认识宪法的角度。他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写道,“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宪法不仅仅是抽象的法律,而且是一份经济文献。这样一种对宪法的解释正确吗?为了论证他的这个论断,比尔德先生详细地论述了出席1787年美国的经济利益集团及出席制宪会议的各代表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最后在该书的结论中,比尔德先生总结道,“合众国的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邦联条款》下受到损害的动产集团发起和推动的。这四个集团是: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运。制宪的第—个稳健的步骤是由—个小而积极的集团完成的,他们通过自己的私人财产从自己的努力结果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比尔德先生论证了无论是在推动1787年宪法的制定、参与乃至最后批准该宪法的整个过程中,四大动产利益集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比尔德先生能对美国宪法进行如此的经济解释,能否运用他的这种方法来对中国宪法进行经济解释呢?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部新中国宪法及其以后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包括1988年、1993年、1999年、20o4年四部修正案)的制定、批准过程中存在利益集团吗?如果存在,这些集团分别代表怎样的经济利益,在制宪及批准宪法的过程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和各所有制形式宪法身份的演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四部宪法,“八二宪法”以后有四部修正案,内容变动最多、最频繁的是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是不是中国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生了变化才导致了宪法对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规定发生了这么多的变化?本文就试图从《共同纲领》及历部宪法、宪法修正案对经济体制及对各种经济成分规定的变化,来论述中国的利益集团演变与宪法变革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体制方面,建国初期,我国就确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反映在宪法规定上就是1954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1982年宪法第l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也说明一直到1982年宪法,中国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而只有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才正式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建国以来,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形式为补充。但在不同的时期,各所有制形式经历了不同的“命运”;反映在宪法上,则是不同所有制式的宪法身份处于不断地变动中。

  对“国营经济(国有经济)”,我国宪法(包括《共同纲领》)规定的一直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物质基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表述)。国家对“国营经济(国有经济)”的政策是“优先发展”(1954年宪法)和“保障”(1982年宪法及以后的修正案)。这说明,作为全民所有制形式表现之一的“国营经济(国有经济)”的宪法身份一直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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