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利益集团与宪法变革——中国宪法经济解释初步(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具体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资源都由国家统一控制,统一分配,这样就导致了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可能拥有比别人更多的财富(这并不排除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更多非法财富)。这样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大致平等的财产分布格局无法产生利益多元化的状态。没有财产占有的多样化或者说贫富的差距,也就无法造就利益的多元化。而没有利益多元化,就不会产生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也不会产生利益集团。

  从宪法规定来看,中国宪法一直到1993年才将“计划经济体制”修正为“市场经济体制”(虽然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可以提前)。这说明,至少在1993年之前,中国并不存在西方语境下的“利益集团”,充其量也只存在阶级或阶层。这样,笔者的理论假设在中国制宪、修宪的过程中(至少是在1993年前)是不成立的,即中国宪法对所有制形式的规定的变化,并不反映不同所有制形式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在不同时期(制宪和修宪时)力量的变化。那又是什么因素或力量促成了宪法对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形式规定的变化呢?我国宪法学者殷啸虎先生提出的“政策性修宪”理论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这一问题。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以后的制宪或修宪的过程中,利益集团不会存在甚至不会发挥其对宪法的影响。因为中国已经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步深入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也正在进行中,中国已经具备了利益集团产生的政治、经济条件。利益集团形成之后,必然会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发挥其影响,必然会向国家提出其利益诉求;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利益集团必然会要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取得、巩固和发展。这样,中国宪法变革的动力因素里面,就会有利益集团这一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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