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及其影响(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现行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和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列项,等等,都是由五四宪法首次确定了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宪法在内容上有很多新的发展,有的是极其重大的发展。例如,国家总任务由五四宪法规定的“一化三改”发展为现在的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又如,现行宪法第一次写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诸如此类的发展还有很多,本文仅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择其主要的简述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民的团结。五四宪法在序言中写道:“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主统一战线。”这个表述,在现行宪法中有发展。后者的提法是:“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而且。在它的前面还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于1993年,又在该自然段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现行宪法第2条在规定代表制民主的同时,增写了1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第16、第17条中,又做出了在国有企业和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民主管理”的明确规定。现行宪法还增列了第l11条,规定了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及其工作任务。

  (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明确了中国公民的定义;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五四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增到了4款;对于人身自由的有关条款,增写了4处禁止性规定,以切实保护人的身体、人格、住宅以及通讯等的不受侵犯,尤其是现行宪法增设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条文。这是总结了“文革”的惨痛教训。现行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还对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以及老人等的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内容均为五四宪法所没有。至于五四宪法规定过的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则在现行宪法中未见规定。

  (四)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与五四宪法不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很大不同。

  (五)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从而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在五四宪法还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

  胡锦涛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凹现行宪法反映了更为丰富的新型的客观现实,从而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但是尽管如此,具有开创意义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崇高历史地位,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其所蕴含的宪政精神,是值得大力继承与弘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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