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偶然因果关系说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就是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既有必然因果关系,也有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表述方式:(1)巧遇说,该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是两个必然因果环节中的交叉,前一个行为对后一个因果环节中的结果,起着间接原因力的作用。(2)交错说,持交错说的学者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着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于另一个因果关系相交错,由另一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结果的发生。(3)竟合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或事件相竟合,合乎规律的造成了另一结果的发生。前一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4)引起说,该观点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起引起作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即前一行为在整个因故关系中只是起到引起危害行为的作用,因此这种起引起作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5)条件原因说,该说认为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关系,要看该行为是结果产生的原因还是产生的条件为标准。注意这里所称的条件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该说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根据与条件两种,根据是指事物内部的特性。
(二)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学说的哲理评析
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学说都是立足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之上的,虽然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但都没有脱离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争论的真正原因只是对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三、刑法中因果关系总的评析
通过上述对各种因果关系的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每一种观点的提出都是立足于一定的哲学思想上的,从而形成了各自的学说。例如,现行德国法影响最大的哲学思想莫过于大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这位大师的思想可谓是整个大陆法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他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可谓是整个法系的哲学基石。但由于各个学说的立论基石在理论上都有自己的不足,加上学者理解的偏差,难免会有各自的不足。例如条件说具有扩大刑事责任追究的缺陷。假设在甲殴打乙,造成乙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导致乙死亡的场合下,按照条件说,甲的行为就构成伤害致死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所有的哲学思想中,马列主义哲学思想是经过实践证明的能经得起考验的哲学思想,用它来解释我们遇到的问题,更能使我们信服。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结合自己对马列主义哲学思想的理解,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联系的一部分,具有客观性、确定性、条件性和复杂性。下面我们对因果关系原理作总体的分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该界定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对危害结果发生起引起作用的行为,并实际上引起了结果的行为才是危害行为。结合众多学说的优点,我们认为,在处理因果关系时,应该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即首先找出事实因果关系,其次从法律的角度选取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最终确定因果关系。在从法律意义选择因果关系时,我们可以结合自然法的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的主观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因果关系的范围。
当然,我们在认定刑法中因果关系时,不能忽略一点,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不能错误地认为,行为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就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不具有因果关系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具有因果关系不一定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为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一定行为主体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还必须考虑其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