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要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实行同时意味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安全。刑事政策是针对现今社会的治安状况,基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对近些年犯罪现象以及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所采取制定的。所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社区矫正可以从小部分入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避免由各种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严重犯罪和治安问题。将“严打”与“宽大”相结合,也正是实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文章阐述的则是关于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所有的治安问题甚至严重犯罪都是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这些利益冲突的来源很广,不仅仅是所谓的政治领域,更多的是经济领域和思想领域。这些利益冲突纠结起来就容易产生犯罪和治安问题。以往的“严打”政策,只是一味地对犯罪现象及罪犯本身进行惩罚,效果却不佳,但是严打的刑事政策确实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并稍有成效,所以不能完全否定。针对以往刑事政策变革及发展的不断反思和总结,最后决定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实行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司法政策的颁布即保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法制的诉求。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区矫正,正是用恰当的法治体系来调整各个领域的利益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监狱押犯已经严重超过实际的关押能力。监狱日益增长的人数,使押犯的物质、文化等等多方面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从而对罪犯的心理教育非常不利,导致罪犯的改造质量得不到提高,犯罪率也因此不断提高,国家对这部分下发的资产也日益增多,实属不必要的浪费。通过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就可以大大减少监狱在押犯的人数,减缓监狱的压力,从而有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除此之外,对于减轻我国的财政压力也有很好的效果,通过社区矫正来节省国家资源,同时正符合了我国的刑罚经济思想。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解
社区矫正,是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变革和发展而不断调整的,总结以往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心理而进行的相应探索。社区矫正的方法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刑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社区矫正与监禁刑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内,并交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的矫正,并且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即将被判为管制的罪犯、已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已被裁定为假释的罪犯、已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要求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而负责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点,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并且有针对性的对轻微犯罪及未成年犯等等罪犯类型进行教育改造,这样不仅仅提高了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质量,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性,降低再犯率,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节省行刑的配置、成本资源。
二、社区矫正的不足
对于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我国现阶段还是处于试点探索的阶段,并没有进行完成成熟的推行。从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分析得到的效果确实非常显著的,社区矫正确实在刑罚实践中发挥了效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尽管如此,社区矫正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的滞后,除此之外还包括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实践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原因都是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实行发展的绊脚石。以下的几个方面,针对这些不足作出分析讨论。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直以来,我国的行刑方式都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一直都作为辅助方式,所以对于非监禁的行刑方式的应用处于非常薄弱的程度。所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比较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三种刑罚: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两种刑罚执行措施: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但是,这些方式在实践中适用率一直不高,加上法律在管制、缓刑等适用对象的条件规定又抽象且严格,导致行刑的执行率很低。有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统计2009年1到10月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据司法部最新统计,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三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070人,解除矫正20278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2092人,其中管制1574人,缓刑33576人,假释5810人,暂予监外执行1952人,剥夺政治权利8137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非常大,导致长时间以处罚苛刻的监禁刑为主,非监禁刑为辅。但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被实行缓刑、假释等等所占百分比远远大于实行监禁的百分比。其中加拿大的非监禁执行率最高,达到了总人数的79.76%;而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也占到总人数的70%以上;日本也占到了50%。根据统计,我国近些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最高的非监禁刑比例也仅仅只占到总人数的17%。这样的低适用率也正是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得还不到位,现阶段处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比较少。所以,我国就更需要探索更加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行情的刑罚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使罪犯更早地回归社会,并降低再犯率,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