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3.尊重律师工作,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协调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尊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鼓励和引导律师提高自身执业素质,明确律师的作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益,而不是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同律师协会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使其成为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渠道之一。
  (二)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向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转变
  1.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导功能,增强证据意识
  在追求侦查效率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的目标指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一种积极的引导功能。能够指引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取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注重侦查行为的正当性,规范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证据的可采性。
  2.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既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有效渠道,也是用以证明自侦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也将成为法庭上公诉人证明自侦部门取证合法的有利武器。因此,贯彻落实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有利于办案取证,又有利于保护自侦部门的干警。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讯问方式,讯问措辞严谨,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
  3.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
  自侦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必要时应设立预审制度,预审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负责案件证据的审查把关,及时修补证据的瑕疵和漏洞,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更应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串供、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建立、完善与公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公诉引导取证是发挥公诉部门在证据审查全面、细致、缜密、逻辑性强的特点,为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一定的服务,但不干涉侦查工作。应建立和完善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立公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机制,以庭审标准指导和规范自侦部门的取证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公诉部门也应加大非法证据审查力度,对于具有瑕疵的证据应尽力引导侦查员进行补救,避免出现在庭审中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后果。有条件时,可以要求自侦部门侦查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亲自参加庭审,共同接受辩方对于证据的质询,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疑、采纳的情况。使侦查人员能够切实体会到法庭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从根本上增强自侦部门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三)做好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工作
  审判人员启动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庭调查程序由控辩审三方参加,以查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为目的,与其他庭审程序相对独立,有的学者称为“审判中的审判”。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自侦部门侦查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熟悉辩护方攻击的套路,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使公诉活动陷入被动。同时,与公诉人一起做好关键证人出庭的沟通工作,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培训,保证关键证人顺利出庭,确保出庭效果。
  (四)改革自侦部门考核标准
  为了顺利实施新刑诉法,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立案数为重要考核依据的自侦部门考核机制,应将案件质量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而言,考核应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与侦查结果一致,以及办案程序、侦查手段是否合法作为主要内容,使侦查员不仅对侦查结果和上级领导负责,更需要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和案件质量负责。自侦部门应与公诉部门荣辱与共,将案件公诉成功率作为侦查成功率的最终标准,将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延伸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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