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间接上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带来了诸如全面审查、既判力等一系列尴尬和窘境。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配置严重不对等,加之上诉不加刑原则,使被告人的上诉权仅限制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狭小一隅,而只有对公诉案件享有抗诉请求权。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突破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同等配置、有区别地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改变间接上诉权现状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被害人 被告人 上诉权 间接上诉权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在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遏制刑讯逼供、完善辩护制度、健全审判程序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然而,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新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间接上诉权”修正为“独立、直接的上诉权”,实为立法的遗憾和不足。
一、立法尴尬和司法窘境
(一)法律上的尴尬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中,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被害人除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有权提起上诉外,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第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上诉权,然而,一旦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上诉,法院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将会对整个案件审查,自然包括刑事诉讼的部分,也即间接地赋予了被害人上诉权(下文称这种权利为间接上诉权)。从立法层面上讲,被害人无上诉权,只有抗诉请求权;从实然层面来看,被害人可以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引发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这样的结果,或许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综合作用下,被害人实质上具有了二审程序的发动权。
(二)司法实践中的窘境
1.间接上诉权只有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和全面审查时才会有效
对于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履行追诉犯罪,行使控诉职能的职责,承担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但由于检察机关和被害人所处的立场、利益诉求和对犯罪的认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难免会有冲突。尤其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本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出于报复的心理,有同态复仇的强烈欲望,如果一审判决不能如其所愿,他们会积极要求上诉。但是“检察机关难以完全代表被害人所具有的个性特征、自然人个人处分的具体利益以及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感受”。在实践中,因被害人的请求而提起抗诉的案件是较少的。
2.法院是否承认既判力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其二,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民事部分。两种情形都有刑事判决现行生效的可能。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上诉而未生效,刑事部分却因期满而发生效力,法院在全面审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刑事部分存在定罪量刑的错误,就会陷入是否承认刑事部分既判力的尴尬之中。承认既判力,定罪量刑的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民事部分由二审程序转入审判监督程序;否认既判力,尽管避免了程序转化的繁琐,然而定罪量刑的错误无法纠正,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3.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与被告人完善的上诉制度对比
从提起上诉的主体上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均有权提起上诉,而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只有本人和法定代理人才能提出。即使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能否上诉的决定权也在于检察机关,只有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有错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时才有可能抗诉,被害人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检察机关,除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没有发动二审程序的主动权。从权利行使的对象来看,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也即当被害人不服裁定时,除非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无法行使抗诉请求权。从权利救济的途径及其难易程度来看,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而被害人的上诉权在广度和深度上受到限制。广度上,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享有对民事部分的完全上诉权,间接享有刑事部分的上诉权;在公诉案件中只对判决享有抗诉请求权,无上诉权;对公诉案件中的裁定既无抗诉请求权也无上诉权。深度上,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享有的上诉权是间接的,附属性的,而被告人享有的上诉权是直接的,独立的。显然,被害人上诉权如此多的限制使得其通过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