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 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行为人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这种胁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与前述暴力所指向的对象作同样理解,即一般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本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人。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对胁迫有所限定,如“以暴力相威胁”,“以重伤相威胁或者致他人于重伤的恐惧”等等,而我国刑法中则对此未作解释。有学者认为,“恐吓或胁迫,其能否成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并不在于内容如何,而在于能否造成使他人明显难以抗拒这一结果。任何形式的恐吓或逼迫,不管其内容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其能够令人明显难以抗拒,就足以成立抢劫罪的胁迫”。而多数学者则认为,这里的胁迫不能无所限制,而应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即“犯罪分子以对被害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有学者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把胁迫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是适当的,因为,抢劫的胁迫必须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而且必须是当场能够实现的,而这样的胁迫,唯有暴力这一形式。”
  笔者赞成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胁迫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当面向被害人或在场的与被害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发出。如果不是当面发出,而是采用书信、电话发出或者由第三人转告,则属于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其二,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是声称今后使用暴力去恫吓,不构成抢劫罪。其三,在胁迫的同时当场抢走被害人所有、保管、或者持有的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其四,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如果胁迫不成,犯罪分子便要立即实施暴力。抢劫罪的胁迫行为,一般是通过赤裸裸的语言或者动作发出,如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发出威胁,对于这类行为属于胁迫,在认定上没有困难。但在特定的犯罪环境下,胁迫也可能是暗示性的、具有潜在威胁的语言或动作,对于这种方式的胁迫,在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全案情节作适当处理。

  三、其他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除了列出具体的手段还规定有“其他方法”作为兜底。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某种力量或者影响,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从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用催眠术催眠或者趁被害人不备通过关锁门窗方法使其与要抢劫的财物隔离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如昏睡、生病、醉酒等导致其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的状态,行为人并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某种力量或者影响,而只是利用了这一状态,趁机取走其财物的则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在“其他方法”的司法认定中,应考虑如下特点:(1)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的能力。(2)只能是针对直接控制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不是其他人。(3)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其财物而采取的。
  综上,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标准。抢劫罪的三类手段行为,在具体案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准确把握它们的含义,将是司法实务和理论的重要工作。换个角度就是说,准确理解和掌握了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