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文章拟通过分析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意义等,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条文,对如何落实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思考和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证人出庭现状
经抽查,某法院在2001年121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涉及法院确认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人证言共1838个,平均每案有证人证言15个,但121件仅占该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0.9%,显然不可能将成千上万的证人都作为“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传到法院作证,否则,既无必要也难以承受。如果按前述原则,假设每案有1/3的证言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612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5名证人出庭作证;假设每案有1/5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367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3名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假设”的程度不是过高,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这121件案件中,仅7人出庭作证,占假设应当出庭作证的1~2%。一些学者对各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8%,低的不足1%。由于各地、各法院、各人对证人出庭率的统计方法有不同之处,因此缺乏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但是不能否认,关键证人出庭的比率普遍偏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困扰着法院。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的。证人不出庭或只用一纸文书代替出庭,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法官正确的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要准确查清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又谈何容易。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对案件事实可能了解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就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证人不出庭或者只以一纸文书代替出庭,作证中对方提出语词有虚假,没有办法当庭质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问题,证人不在场也没有办法过问。而其他当事人很难作出确切地说明或者解释,往往使书面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受到削弱和影响,致使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无法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法庭上接触证人,使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对抗,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境中,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基本的诉讼条件。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作证审查方式是交叉询问为主与法官询问为辅的制度,也就是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证人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需要接受法官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以便辨别证言的真伪。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规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9、60、61、62、63、182、187、188、189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到庭及例外——证人保护——拒绝作证的惩罚和救济等各个环节,其全部内容的总和已经构成一套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立法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等。
从立法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来看,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立法只注重权力、义务的授予和要求,对权力的规范性和不履行义务的程序制裁却有所忽视。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在许多程序的设置上,都明确了程序保障和程序制裁措施并加以落实。证人作证制度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不仅规定有义务,而且还规定有权利,更有对证人的保护,还有不履行义务的程序制裁和救济。这充分证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步入科学和逐步完备的轨道。
三、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的探索
(一)程序方面要循序渐进
规定证人等出庭试点的案件类型。先在伤害类普通刑事案件中试点证人、鉴定人出庭,再在经济犯罪类普通刑事案件中试点证人出庭,最后在自侦案件中试点证人出庭,逐步将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扩展至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情节起关键作用的所有人员。
(二)加大全民普法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减少畏惧心理,进而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增强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他们由被迫作证变自觉作证。
(三)着手起草相关工作规范
建议成立专门课题小组,与法院刑庭会商,着手制定《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被害人(孤证);存在争议的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的见证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法院许可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