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四)注重提升公诉人庭审发问能力
  有针对性提高公诉人当庭询问证人的能力,归纳总结了询问证人的基本原则:
  1.公诉人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证人记忆清晰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虚假供述等情况综合使用各种询问方式,以求取得良好的询问效果。
  对证人的询问,一般不要重复他们陈述的内容,也不宜打断他们的陈述。临场询问时,一定要针对庭上发生的情况,调整好预案,灵活应对,切不可不顾已经变化了的实际,照本宣科地发问。
  2.对存在虚假陈述证人的发问
  公诉人在询问证人时,发现证人虚假陈述,应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3.对存在错误记忆证人的发问
  某些证人,由于其目击受到干扰或障碍而中断,其陈述的内容有局限性,当庭陈述时会出现与其他目击者陈述不一的情况,对此,公诉人询问时重点要问明导致这一矛盾的原因,使其陈述显示为中性证据,排除矛盾。
  (五)树立正确的证人保护理念
  在这方面,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的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支助、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等等。而且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在这样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证犯罪问题。
  1.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并重的理念。我国的证人保护局限于事后保护,只有证人因作证受到实际的打击报复后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也是相当有限的。只有将证人保护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才能建构整体、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改变以往局部的证人保护所导致的保护机关难以协调以及由此造成的保护不力的局面。
  2.全面保护与有效保护并重的理念。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各类案件的复杂性,造成证人作证的复杂与多变。不同类型的案件如果僵化地使用相同的作证方式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证人的保护,特别是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暴力伤害案件、毒品案件、“涉黑涉恶”案件,如果不注意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在作证之后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且常有生命危险。因此,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可以采取较为适当的作证方式来保证证人作证的有效性和证人的安全,进而构建系统化的证人保护机制。
  3.司法正义与个人安全保障并重的理念。追求司法正义是刑事诉讼的固有特征,而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则需要各方当事人的有效参与,需要完善的法庭规则、证据规则,也需要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予以配合。
  4.保护与规制并重的理念。以往,我们对于证人保护的认识集中在对于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制裁,换句话说,所谓证人保护就是制裁侵害证人的行为。这种认识造成证人保护的局限性和低效率。应当将保护和制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这里的制裁还包括对有关机关怠于履行证人保护职责的制裁以及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或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制裁。
  5.保护辩方证人与控方证人并重的理念。我们认为,证人保护应当既保护控方证人也保护辩方证人。只要证人向司法机关履行作证义务,相关机关就应当履行保护责任,而不是依据该证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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