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承继共同正犯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本文观点
  本文同意上述限定肯定说观点。通常情况下,后行为人对于其介入前的由于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承继共犯的明确论述,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文的依据,所以本文认为在确定承继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分担时候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考虑共同犯罪的本质
  旧派与新派在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的争论焦点是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豏,两种学说在很多方面都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因二种学说都存在某种缺陷,现在我国刑法学界主张部分犯罪共同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即使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是当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时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时,在承认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更严重社会危害性。各国刑法都对共同犯的罪处罚做了比单独犯更加严格的规定。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场合,先行为人在后行为人介入到犯罪中前独自实施的实行行为时,与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络,客观上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话,有悖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初衷。
  2.考虑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承继共同正犯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因此其成立条件也应该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要求共同犯罪人存在共同实行犯罪的犯意联络,在客观上要求共同犯罪人存在共同的实行行为。同时,客观上的共同实行行为和主观上的犯意必须同时存在,这才符合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在承继共同正犯场合,后行为人在先行为人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后,参加到犯罪中来,与先行为人进行犯意沟通,与先行为人共同实行剩下的犯罪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仅就剩余实行行为部分与先行为人有共同的犯意沟通和共同的实行行为,因此,仅就其加入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承担刑事责任。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时具备,而在承继共同正犯的场合中,对后行为人介入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因欠缺主观和客观上要件,而不能适用此法理。
  3.考虑因果共犯关系
  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此观点认为,要正确处理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关键是看后行为人对先行为人的先行为的实行及其结果有无原因力。当代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要一个人对某一行为负责,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对该行为的实施和结果具有原因力。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都应如此。承继共犯场合,后行为人的行为对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和结果是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此,后行者仅对其加入后的行为有因果性,故其只对此部分承担责任。换言之,由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发生完毕则就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能够被承继的。但是先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状态,这种状态是能够被继承的。这种状态在后行为人介入到犯罪中来时候仍然持续且被后行为人作为自己犯罪手段积极利用的,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或者作为自己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时候,那么,后行为人对于利用这种状态所造成的结果,需要承担责任。
  4.考虑个人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承担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而不承担他人行为的责任是个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个人责任原则限定了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同时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避免牵连无辜,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个人责任原则的宗旨。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其制裁手段也是最严厉的。只有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刑法的刑罚惩治犯罪的作用和威慑功能才能发挥到最好,进而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发生。因此,在承继共犯场合,也应该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基于后行为人的介入时间点以及主观心理状态考虑,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后的行为承担责任。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