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监禁刑社会化的成效与局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国家经费保障不足,导致监企不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通过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远不能满足监狱费用,财政支撑费用少,主管机关不明确,而且由于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社会普遍忽略对服刑人员的帮扶,来自慈善机构及社会捐助的款项极少。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模式主要是通过企业来组织罪犯劳动,使其在劳动中进行改造,但罪犯劳动不享有报酬,只与其刑期挂钩。这导致了监狱职能的多重性,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违背了刑罚的初衷,极易为司法腐败滋生温床,有碍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监狱的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职能。通过问卷调查,我们看出,30%服刑人员反映每天的劳动时间偶尔会多于8个小时,在监企不分的现实下,监狱很容易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制约监禁刑社会化的顺利进行。
  (三)罪犯的潜在危险性引起社会的抵触,社会帮教流于形式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江山易改、秉性难移”,犯罪人虽然经过改造教育,但人的外部行为与心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分离性,其性格本质难以改变,仍存在潜在的邪恶的心理,引起社会公众极大的恐慌和顾虑。
  根据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监狱的社会力量的引入源很少,主要是以心理机构,科协机构、专业学生及个别社会知名人士等专业人士和亲属,普通的社会群体因担忧自身安全不会自愿进入监狱亲身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其次,监狱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严格审核帮教人员的资格,排除其危险性,同时为了确保帮教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狱机构也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而监狱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以保障大量的社会帮教工作顺利进行。另外,在帮教形式上,往往也只是简单的聘请狱外机关,团体人员进狱,展开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且次数较少,缺少与罪犯“面对面”“一对一”有针对性的深入帮教,使帮教活动大都流于形式,对于罪犯的社会化改造与教育,并未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
  (四)缺乏有效的监狱内外部监督体制,监禁刑社会化难以保障
  由于国家的权力产生于社会,并掌握着大量的暴力工具,为了防止暴力工具的肆意破坏,实现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保护和调节,因此需要对监禁刑进行监督。
  首先,通过对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在劳动改造方面,30%服刑人员反映每天的劳动时间偶尔会多于8个小时;63.3%服刑人员认为劳动改造工作量和强度都合理,仍有的36.7%的服刑人员反映工作量或强度稍大。在饮食方面,只有36.6%的服刑人员认为狱内饮食营养俱全,大部分43%的服刑人员认为饮食营养偏差。在亲属会见方面,46.7%的服刑人员反映亲属会见的时间较短、频率较低。由于监狱本身的封闭性,监禁刑的行刑权力的运行远离社会大众的视野,而监所检察部门未能发挥监督职能,不但存在监督检察人员少、监督任务重的突出矛盾,而且监督手段也十分有限,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罪犯的正当的人权极易受到侵犯,被侵犯人权的服刑人员又无门报告。
  其次,通过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现实中基层所并没有严格的遵守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陋习。处于第一线负责改造罪犯的监狱机构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意见书,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保障,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乏存在“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法院往往对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在没有充分分析研究的情况下一律予以批准或驳回,理由说明也不够充分。检察院也没有对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剥夺了罪犯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实质的不公。进而使削弱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增加监狱内不稳定因素。
  最后,监禁刑社会化缺乏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由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监狱公布的官方信息流于形式,公众又不能随意进入监狱参观,很难真正了解监禁刑的行刑权力的运行,难以从外部对监狱机关施加压力,促使其进行合法、合理的监狱管理和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造手段。
  总之,实现罪犯改造过程的社会化,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发挥刑罚运作的最佳效能,利于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我们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探索监禁刑社会化的科学方法及途径,完善我国监禁刑社会化体制。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