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制上来看,刑法的明确规制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生以及循环发生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从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现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广泛性已经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决办法无异于让家暴行为入刑,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何种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虽已在《婚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缺少严厉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评,缺乏刑法的强制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从而导致施暴者产生法律无权干预家暴行为的错觉。而刑法规制在法律效力上有着以上法律文件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为刑法具有刑罚的惩罚措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现后,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有效的让施暴人及时中止暴力行为,及时的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刑罚的形式让施暴人深刻的认识到家暴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暴力行为不只是与社会道德相抵触,同时也也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行为。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家暴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根本上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问题入刑后的量刑标准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上,应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在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上,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作为强奸罪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构成强奸罪或其他犯罪。在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上,认为应从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关系上、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上加以区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应从重处罚,但应当考虑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在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认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严格适用。在对“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认为应从宽处罚。豐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量刑标准与原则,应当采取从重原则。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来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对于家暴行为可能仍存在侥幸心理,无法在短期内对家暴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价值在于预防,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并非一味的惩罚,对家暴问题采取从重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在短期内让家暴行为发生的频率减少,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问题。
(三)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适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这一类罪,适用于发生在家庭领域中所有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具体而言,应做到如下几点:
(1)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2)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3)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罚规定应遵循“从重原则”。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类罪的基础上应当制定细致明确的具体罪名,如规定“强制堕胎罪”、“婚内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明确,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施暴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提高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上,对家庭暴力进行具体的规制应做到如下几点:
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罚规定应遵循“从重原则”。
在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逐年上升,其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和法律性问题。然而,我国刑法始终没有对家庭暴力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种行为处罚只能参照遗弃罪、虐待罪等罪名的规定,而正是因为对家庭暴力案件缺少针对性、严厉性的处罚措施,才导致施暴人在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后愈加肆意妄为,酿成许多严重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入刑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越早在刑法中制定独立的“家庭暴力罪”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我国的家庭暴力行为就能越快得到遏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越明确、严厉,潜在的施暴者才会愈加畏惧法律并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只有每个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家庭的和谐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真正达到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质目的。